[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阅读
一、女职工哺乳期间,每天安排1小时休息或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哺乳期间计算劳动时间。哺乳期应至婴儿满一周岁止。
二、若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然,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三、女职工哺乳期间,也可以向用人单位请哺乳假,是否准许由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哺乳期间的工资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的60%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国家对产假及哺乳期的工资有相关的规定吗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孕妇产妇哺乳期妇女工资待遇怎么算
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和工资问题总结 一.三期内假期和工资待遇问题 1.产假: 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孕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生育安享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面所开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安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一多生育一个乳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怀胎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怀胎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2.晚育假、晚育照顾护士假:晚育假、晚育照顾护士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安享国度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安享晚育照顾护士假三天。晚育假、晚育照顾护士假期间安享产假同等候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度规定的产假根蒂根基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安享晚育照顾护士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照顾护士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安享产假同等候遇;晚育照顾护士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照顾护士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3.产前假: 女职工怀胎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一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摆设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在孕期、哺乳期调岗调薪的规定】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单位应当批准的产前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的哺乳假】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产前假、哺乳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是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前假之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 女职工怀胎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孕怀胎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乳儿一周岁内应赐顾帮衬其在每一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孕人工喂养)。每一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一多生一胎,每一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乳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至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5.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度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二. 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安享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1、必须安享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一多生一个乳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怀胎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孕怀胎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一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摆设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乳儿一周岁内每一天两次授乳时间,每一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三、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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