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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题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

01月10日 编辑 39b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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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不承担责任。 乙在向甲交还之前的占有玉镯属于保管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偿保管的情况下轻过失免责。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次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并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可以 甲的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行为,乙交付玉镯属于以行动构成承诺,合同成立。甲若不兑现酬金则乙可以俗甲违约。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 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无因管理 乙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可以向受益人主张必要费用,但是无报酬请求权。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丁不能够取得所有权,丁可以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可以主张违约,此时属于诉权竞合)。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属于出典行为,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去回赎,那么在期满后2年内仍不回赎,则视为绝卖。 典当是中国很古老的物权处分制度,已经离我们渐行渐远,现在的生效法律中几乎很少提及。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这个问题只要看了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就知道答案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是一方的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其不可以以已经离婚对抗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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