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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裸照,凸显教师“法律意识”淡薄

09月16日 编辑 39baobao.com

【案例播报】2015年10月,洛阳市某幼儿园教师马某让班内男童裸体摆出爱心、太阳等多种造型进行拍照。拍摄后,马某将裸照发到朋友圈里分享。这引起了家长们的强烈不满,认为马某侵犯了孩子的隐私,甚至指责马某变态。马某觉得自己太委屈,辩称自己是为了讲解性教育和做人的道理,并无恶意。 【问题一】马某私自拍摄男童集体裸照,并分享到朋友圈里,是否侵犯了男童的隐私权? 本案中,马某私自拍摄男童裸照,并将之分享到朋友圈,致使男童裸照被扩散,甚至有可能产生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的危险。

每个人都享有隐私权,幼儿也不例外。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以及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幼儿由于不能自主表达意愿,因此他们的隐私权更应受到特别尊重与加倍保护,神圣不容侵犯。

马某将男童裸照分享到朋友圈并任由其在网上流传,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知,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等行为均可归入侵犯隐私权的范畴。 显而易见,马某的行为是对男童隐私权的严重侵犯。

【问题二】幼儿的隐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幼儿的隐私主要包括:1.心理疾病,如幼儿对孤独症、抑郁症等心理疾病比较敏感。2.令幼儿感到丢人的事,如尿床、裸照等。3.生理缺陷,如患疝气、矮小、过胖等。幼儿对上述隐私往往不愿意公开,否则,会使幼儿的身心受到伤害。 【问题三】在怎样的情况下,行为人需要承担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是否承担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看:1.过错。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就表明其违反了伦理义务,因而具有可责难性和不可原宥性;2.违法性。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3.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和权利人受到的损害应有必然的本质的内在的联系;4.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确实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本案中,马某将令幼儿感到丢人的裸照分享到网上,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若给幼儿精神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给幼儿及其家庭带来危害,则马某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等。

【问题四】国外对传播儿童裸照有何法律规定? 在美国,制作和传播儿童裸体照片和视频很可能涉嫌儿童色情罪而被逮捕,下载和观看同样触犯法律,不被容忍。在德国,对未经授权拍摄和传播儿童裸照者予以惩罚,制作裸照者最高可被判处一年监禁或者给予罚款,传播裸照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或罚款。德国联邦理事会认为,儿童裸照有可能刺激恋童癖,尤其是使用裸照从事的一些商业活动可能构成对有关儿童的隐私权的严重侵犯。

【小提示】 1.幼儿园应确保幼儿身体上不愿暴露的部位、幼儿的医疗信息以及幼儿不愿公开的信息等安全。2.幼儿园应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使教师知法、懂法、守法,甚至会用法维护自己和幼儿的合法权益。3.我国也需要完善儿童权益保护法规,禁止违法拍摄和传播儿童裸照,并加大相关宣传力度,逐步改变社会公众对儿童裸照的观念。(指导律师: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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