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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第六章小税种的总结

11月04日 编辑 39baobao.com

[2009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复习第二章]本章是基础章节,2006年像疯了一样出了16分的题,而2007年又惜分如金般的只出了2分的题。本斑竹预计2008年在本章出题的分数应该大于2007年,但不会超过10分。先说一下第一个大问...+阅读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 (比例税率)

1.两种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 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2.特殊规定:(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车船税-定额税率

一、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等使用 的车船也需要缴纳车船税,他们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1)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2)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4)摩托车

(5)船舶(包括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6)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辆、自重吨位、净吨位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人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货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印花税: 比例 定额税率 (行为税)

一、纳税人:

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特点: 纳税人自行完税

二、征税范围:

合同类: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和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 花税。

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包括各种日记账及明细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三、各比例:

1)借款合同 0.05‰万分之零点伍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 0.3‰万分之叁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 0.5‰(万分之伍)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 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 1‰

契税-比例税率-有幅度3-5%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是针对"承受方"征收的,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重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赠与

5.:)

6.特殊——视同转移:(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房屋:),为所:)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四、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提示」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

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取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提示」只有第五种情况是从…… "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之次月" 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7% 5% 1%

一、纳税人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行为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提示」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补、罚,并加收税收滞纳金。

「提示」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

车辆购置税 -固定比例 10%

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即: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等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提示」车辆购置税,只征收一次。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购车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组价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提示」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计税依据相同。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主管税务机关参照低计税价格核定。

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发生更换的,其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需要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低计税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纳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资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转让的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提示」房地产的出租、抵押,由于房地产的产权未发生转让,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3)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提示」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增值额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旧房及建筑物的销售。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房地产企业新建房地产转让扣5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旧房扣3项:评估价格;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出让金。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时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其计算过程分为5个步骤: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提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3)计算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

(4)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的比率

(5)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的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资源税法律制度——-定额税率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提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提示」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三、资源税减免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四、资源税税率形式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六、应纳税额计算

1.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税率为定额税率。

2.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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