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举办的安全管理专题讲座主要内容是什么]3月2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举办安全管理专题讲座,学习借鉴国际石油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优秀经验和做法,系统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章建华出席讲座。 讲座邀...+阅读
1、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草案在补偿内容方面,除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之外,将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在补偿落实方面,草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征地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修正草案删除征地补偿30倍上限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草案删除了现行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
3、草案增加了社会补偿的具体内容 草案在现行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草案着力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的规定。 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
4、征地范围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重点修改了涉及征地补偿的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并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征地程序的规定。
专家认为,征地补偿固然重要,但若能明确征地范围,对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征地作出定义,那政府就可以不干预土地价格,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才能够真正在经济上得到实现。 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征地的范围界定得太宽。也就是说,不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用地,一律都采用了政府征收的方式,把土地变成国有。
这样一来,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条又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修改对城中村有什么影响
土地征收方式: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后期颁布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村民所占的土地按照征收的方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依据,并且程序也非常完备。但由于征收手续繁琐,管理相对严格,而受土地指标的限制,各地目前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已经较少使用土地征收方式。
集体土地确权方式:在城中村改造初期,在土地变性问题上,地方政府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积极探索,以求彻底摆脱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对城中村城市化发展造成的制度障碍。实际做法就是以确权方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最新土地管理法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修改土地管理法法律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1)要保证所有的禁止性条款在法律责任中都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原《土地管理法》在这方面有明显的缺陷,许多禁止性条款法律责任中都找不到处罚条款,如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但对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中却找不到处罚条款。这次修改,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2)要充分体现规划管制的内容,区分实质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土地建设的,属于实质性违法,要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对于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是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的,属于程序性违法,要对违法建筑予以没收。 (3)要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加大对土地违法的刑事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哪些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时会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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