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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供热稽查管理办法

12月25日 编辑 39baobao.com

[如何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几点思考]一、强化三种意识,树立新的理念 一是强化风险意识。税收执法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税务稽查部门强化风险意识,就是要严格按照稽查规程办案,规范操作流程,梳理稽查工作各环节的...+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单位和用户、与供热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供热设施建设,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经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按规定用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建设是指热源、热网的设计、建设和维修。 第三条 供热工作应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分散供热的方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供热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供热管理部门负责供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供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本地区有关供热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地区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建设计划。 (三)参与供热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主持供热工程施工图设计会审。 (四)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发放《供热许可证》。 (五)监督检查《供热合同》执行情况,对供、用热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节和处理。 (六)配合有关部门核定热价,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五条 公用、规划、环保、房地、工商、物价、电业、物资、劳动等有关部门应配合供热管理部门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在供热、用热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违反本办法的有功人员,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供热设施建设管理 第七条 供热设施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的专业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供热工程除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外,须同时经市、县(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八条 供热设施工程应严格按图施工。工程完工后,必须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调试,并经供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热源、管网主干线的改拆、移动,须报供热管理部门同意后,再报请其它申办手续。 第九条 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与热网主干道管道间距应符合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种植树木,排放污水,挖地取土,堆放物料,以及进行其它影响管网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安装上下水、煤气、电缆等地下管线与热网管线交叉或相邻并行敷设涉及热网管线安全的,应征得热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一条 凡供热经营单位,均应到供热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取得《供热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供热。 第十二条 热源和热网应按规定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烟尘排放、噪音等指标必须控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与应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并严格执行,切实按供热管理部门批准的水温度曲线图供热,保证供热质量符合合同规定。 第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采暖期自当年10月15日始至次年4月15日止。室温不得低于摄氏十六度。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对所管辖的供热设施应经常养护,定期维修,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供热单位因设备事故不能正常供热时,应通知用户并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应报告供热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供热管理人员检查供热、用热情况和处理违章事宜时,应持证上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对当年采暖期之前热费交纳不足70%及年度前不能足额采纳热费或拒付热费的用户,经供热管理部门批准,可实行限热或不予供热。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制订服务规范和标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供热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不得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敲诈勒索。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十九条 凡需用热或扩大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供热管理部门批准后,供热单位与用热单位方可签订《供热合同》,并由供热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位用户应加强对所管辖的供热设施的管理,建立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和人员,做好室内采暖系统的日常巡查、维护、管理和每年的检修工作。经供热单位确认具备用热条件后,方可用热。 (二)单位用户应按规定安装流量表、压力表、温度表、调压阀、自动排风阀和除污器;室内采暖系统的改造应符合供热技术规范;应按规定采取防寒措施。 (三)工商业蒸汽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供必要的用汽参数。 (四)严禁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须经供热单位同意。 (五)不得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水嘴、排气阀、散热器。确需安装的,须经供热单位同意。严禁擅自放掉和取用热力管道软化水。 (六)不经批准不得自行接热和自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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