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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信息资源使用之间的关系

01月06日 编辑 39baobao.com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日益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知识传播方式。在网络时代,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有效地控制网络这种日益主流的传播方式,那么其知识产权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他人的侵犯。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95条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第96条规定:“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的最基本的规定。在网络环境下,最易受到挑战和冲击的是著作权和商标权,网络上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是指侵犯著作权和侵犯商标权。 侵犯著作权 1999年,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日益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知识传播方式。在网络时代,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有效地控制网络这种日益主流的传播方式,那么其知识产权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他人的侵犯。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95条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第96条规定:“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的最基本的规定。在网络环境下,最易受到挑战和冲击的是著作权和商标权,网络上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是指侵犯著作权和侵犯商标权。 侵犯著作权 1999年,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犯其著作权案,北京瑞德公司诉东方信息公司网上主页著作权纠纷,新浪诉搜狐抄袭与剽窃案,200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血染的风采》著作权案,韩国Final Data有限公司诉新浪公司通过信息网终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Final Data1.0案等等,等等,形形色色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令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使现实生活中本已白热化的著作权纠纷,在网络上也是愈演愈烈了。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而网络文化的精神却在于它的自由与开放性,互联网具有跨越时空、超越国界、互动连接、一旦上网将难于控制的特点,所以著作权的保护与网络文化的发展,两者之间从一开始就充满了矛盾。如何使著作权保护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实现他的社会功能,有效地保障著作权人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又能利用网络的强大功能,最广泛地使著作权人创造的智力成果得以广泛传播,实现最大可能的资源财富的利用,避免无尽的权利纠纷,是网络发展至今天给法律专家、著作权人以及广大公众提出的一个新的课题。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对自己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依法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十二)项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依据这些规定,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这主要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可,将著作权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擅自上传,登载于网络上,这种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转载侵权。指将作者已经发表、但明确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在网络上予以转载;或者著作权人虽然没有声明不得在网络上转载,但转载时没有标明作者姓名、转载发表后也没有向相关的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实施人,可能是某个人行为,也可能是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转载内容的来源,及可能来自于其他网站,也可能是来自于其他的纸媒体,此种侵权行为,因为具体行为的不同,可能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可能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即财产权。

3、网络抄袭与剽窃。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剽窃使用网络及其他媒体上已经发表的文字、图片、影音等资源用于非公益目的,即大段抄袭或者剽窃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传播,这种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署名权,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网络抄袭与剽窃,还包括网站之间的非法使用,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可见新浪诉搜狐抄袭与剽窃案,这是两大门户网站之间就网站内容相同或相似发生的纠纷,在业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4、网页设计侵权。网络抄袭与剽窃的对象,除了登载于网络上的各种作品以外,还包含了网页设计的抄袭与剽窃。网页设计既有原创性的文字、图象、动漫、FLASH以及音乐内容,还有网页整体的版式设计。而整体版式设计是最能给初次浏览者留下深刻印象的部分,它直接体现了网站设立者的独特风格,有时甚至可以寓意网站的运作理念。从这个角度上说,网页整体模式本身即是一个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网站经营者之间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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