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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属于什么程序吗

04月22日 编辑 39b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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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内容需要认真看一下,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设立的制度,但由于条文规定较为简单,且没有就相关制度进行配套完善,有可能为制度运行造成一些困难。本文在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依据后,就第三人撤销诉之诉制度的构成从主体、客体、程序性问题三方面展开论述并对其适用提出浅显的观点。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构成、法律适用 为了有效防止虚假诉讼,并从程序上拓宽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新增加了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之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至此,我国立法中正式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的诉讼制度。 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汲取了法国民诉法和台湾地区“民诉法”的相关立法经验,但在我国立法“宜疏不宜细”的思想指导下,该制度的规定也十分简陋,在更详尽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难以操作。尽管学术界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仍然存在诸多分歧,但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加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更好的理解、阐述和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我国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本文试图从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与理论基础出发,阐述其制度构成,分析立法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以供学界讨论,实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与理论基础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矛盾多发的转型时期,在民诉实务上体现为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诉讼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意情况愈演愈烈。然而,享有合法权益的案外第三人却受司法机关被“骗取”的生效判决效力扩张的影响,合法权益被恶意当事人所侵害。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发生,同时也为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我国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使第三人能够通过该制度撤销他人进行诉讼所形成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权利的救济。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原裁判所涉及的案件再审的关系

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侵害第三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遏制司法实践中频现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以及对此类诉讼侵害的第三人提供更为有效的权利救济,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它以撤销或者变更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为目的,以救济未参加诉讼的原诉第三人的权益为功能,与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较多相同或者相似的法律价值和功能。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有所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该规定将案外人申请再审限定在“执行过程中”,并以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故第三人能够启动再审程序对权利进行保护的,只能是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才能适用该程序予以救济。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自愿履行了债务,由于没有进入执行程序,也有的案件无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些案件的第三人一旦因生效裁判受到损害,则无法得到救济。

因此,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第三人权益救济的规定。从形式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全新的独立诉讼制度,但就其内容看,以生效裁判错误作为实体条件,与再审的条件一致;从实质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与再审并列的纠错程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在第56条,而没有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部分,也没有对原《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进行修改,是基于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目的,且均为了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这两种程序为并存关系。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现有的规定下,案外第三人同时享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不能同时适用,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

关于两种程序具体如何协调,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应当属于一般民事诉讼与再审程序相结合的特殊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可以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进行审理

撤销离婚诉讼需要走那些程序

96"有部分人因为一时冲动而和妻子或丈夫闹离婚,甚至提起离婚诉讼,等头脑清醒的时候又后悔了,那么这个时候该怎么挽救婚姻,撤销诉讼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会裁定准予撤诉: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另外还有一种撤诉方式,那就是在开庭的时候,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这个时候法院会按照撤诉处理,算是一种消极的撤诉方式。

诉讼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一、起诉 就是提起诉讼,俗称“打官司”。当你的权利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需要通过人民法院处理的,你必须先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起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即: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起诉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要提交起码的证据材料。

二、审查、受理 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将在七日内对当事人的起诉依法进行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就会受理,同时向起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且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认为的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和手续不够齐全,法院会通知其补办手续;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会向起诉人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

当事人对裁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后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三、开庭前的准备 案件受理后到法庭开庭之前,作为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以证明你的主张。如果因客观原因调查取证有困难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鉴定。 在此期间,原告可以变更、增加原来的诉讼请求。

被告有权提出反诉,原告可以撤回起诉。同时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也有权要求法院主持调解。法官也可以依职权对案件进行调解。如果达成协议的,法院将会向双方当事人出具《调解书》。 为了保证您的权利及时得到实现,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当然在起诉之前也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四、开庭 开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心环节,所以当事人必须到庭。

原告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无故退庭,法院会对案件做撤诉处理;被告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审理。 开庭的基本顺序包括:核对双方当事人,原告宣读《起诉状》,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也可以提交给法庭各种证据材料,之后进行法庭辩论,最后合议庭对案件如何处理进行评议。评议有明确结果的,法庭将当庭宣判 。

当庭宣判有困难的 ,法庭也可以定期宣判。按照法律规定,当庭宣判的,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审议期间,法庭认为有法定情形的,也有权决定延期审理。

五、上诉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或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级法院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

这里特别需要提醒的是上诉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将丧失上诉的权利。

六、二审 当事人对案件的上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上级法院必定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二审的程序和一审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二审期间,当事人不得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供新的证据也将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官也可以主持调解。如果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新的异议的,法官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审的裁判当事人有权上诉,二审的裁判是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再上诉,裁判书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败诉方必须自觉地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败诉方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方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只能向作出一审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申请书》和生效的裁判文书。

法院受理之后即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期间,法院根据情况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搜查等强制措施,以确保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或抗拒执行的,法院有权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申请再审 当事人确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已作出的生效裁判错误的,有权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二年内提起再审申请,或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申请再审时应当提出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将对该案重新进行全面复查。复查期间原生效的裁判仍须继续执行,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经法院复查,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地,当事人的申请将被人民法院书面驳回。当事人仍不服的,只能向上级法院申请。审查认为原案件处理有可能错误的,法院将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重新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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