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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施行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多少

03月01日 编辑 39baobao.com

[2016年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是多少]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是事前备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注意:小额贷款是指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微型企业当月开发票金额不超过两W是否需要缴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如何征税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简并了征收率,将原部分征收率4%改为3%;同时,对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对其进行了新的规定,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也对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能否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进行了明确,特将最新纳税人销售使用固定资产及旧货政策总结如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纳税人具体情形计税公式(假定适用税率17%)一般纳税人购进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未抵扣,再销售的(注①)增值税=售价/1.03*2%购进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了进项税,再销售的(注①)增值税=售价/1.17*17%购进的固定资产全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再出售的(注②)增值税=售价/1.03*2%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再出售的(注②)增值税=售价/1.17*17%购进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摩托车、汽车、游艇)再销售的(注③)增值税=售价/1.17*17%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再销售的(注④)增值税=售价/1.03*2%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再销售的(注④)增值税=售价/1.17*1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注⑤)增值税=售价/1.17*17%销售旧货(注⑥)增值税=售价/1.03*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注⑥)增值税=售价/1.03*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注⑦)增值税=售价/1.03*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注⑦)增值税=售价/1.03*3% 注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 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前述情形下,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的固定资产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再出售时按简易征收率减半征收,明显不符合文件本意,所以应按正常销售17%征增值税。注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一条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

5、本条第1-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也就是说,一项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即不符合不得抵扣的条件,而由于其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则再出售时应按适用税率征税;而当购进固定资产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按政策规定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则再出售时,才符合简易征收率减半征收条件。注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购进摩托车、汽车、游艇过去不得抵扣进项税,而财税〔2013〕106号明确,购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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