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食品原料采购、处理以及食品加工、包装、贮存、运输、装卸、供应、销售等,涉及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包装材料、餐饮具、容器、人员、规章制度、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原材料以及用水等。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作了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近年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出台了有关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如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等,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场所提出了具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这些通用规范和特殊规范的具体 要求。
(二) 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条件的设备或者设施。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近年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出台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与管理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需的设备或者设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这些通用规范和特殊规范的具体要求。
(三) 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和规章制度。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的把关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甚至决定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水平。 新法特别强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将原法“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修改为“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虑到不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不同,有的需要配备专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有的可以配备兼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岗位较多,需要强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此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仅需要硬件建设,如厂房、设备等,同时还需要软件建设,如规章制度。目 前,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在软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切实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四) 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条件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食品生 产经营者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直接关系生产经营过程安全。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一般要求:一是设备布局系统化,生产流程程序化。 各生产环节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严禁后工序的产品返回前工序,防止待加工的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二是各程序所使用的工具、用具等应当有标识加以区别,严禁混用,防止污染。三是任何环节的食品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触有毒物和不清洁物。 各类食品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特点制定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建筑物结构完善,并能满足食品生产工艺和食品安全要求;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均应当杜绝交叉污染。建筑物和设备布局还应考虑生产工艺对温度、湿度和其他工艺参数的要求,防止毗邻车间受到干扰。
(五) 餐具、饮具、容器以及炊具、用具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往往直接与使用者接触,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以达到消灭病原体、保证使用者安全的目的。 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有关餐具、饮具、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炊具、用具应当达到的具体条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管理规 范已有具体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要求。
(六)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