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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突然发通知辞职要提前6个月打辞职报告之前都是提前一

02月28日 编辑 39b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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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

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3

7、3

8、4

6、4

7、50条! 如觉得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望好评。

什么是外向型经济

外向型经济是“内向型经济”的对称,指与国际市场紧密相联系的某国或某地区的经济体系。外向型经济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外向型经济是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贸易、资本、技术、劳动力等方面的经济交流活动。狭义的外向型经济是指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出口创汇为主要目标的经济活动。80年代我国大力发展的外向型经济属狭义范围的经济活动,其基本形式是以进口替代与出口替代相结合,并以出口替代为主;其资金利用是以外援为主,产品以外销为主;产业结构是以工业为主其基本特点有:1.积极参与国际分工,把重点放在发展出口产品的生产上;2.以国际市场为目标,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3.生产要素通过国际、国内的双向流动,达到优化组合,提高其使用效率;4.对国际市场依赖性大,风险也大。

简单的例子,美国经济就是外向型的,对比的话清朝中国闭关锁国时期是内向型的

简历下面附属劳动合同有效吗

这个肯定是违法的,1.收押金本身是违法的;2.未做满一年不退押金也是违法的。3. 如果未签合同也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其支付2倍的工资。另外劳动法规定,职工须提前1个月提出辞职就可以了。请参照: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区别是什么

原发布者:jill_LV2怎样认识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的联系和区别? 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的联系,集中体现在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等范畴上。就市场机制而言,商品经济是通过价格、供求、工资、利率、竞争等市场机制来运行的,而市场经济的涵义就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两者有着共同的机制。就市场体系来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的范围必然扩大,不仅有商品、物资市场,而且有资金、技术、劳务、土地等生产要素市场,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市场体系的形成,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表现,二者有着共同的内在要求。市场机制、市场体系范畴属于经济运行的机制和手段,而市场经济属于经济运行的体制和模式。但这些范畴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并且在总体上体现着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

因此,是否按社会通行规则搞市场经济,检验着这种商品经济的真假性及其发达程度。 然而,商品经济不等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商品经济的表现形式和现代形态。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原始商品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虽然也是一种商品经济形态,然而却不是市场经济。只有建立了统一市场和市场体系的商品经济才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市场化的商品经济。 二,以小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不是市场经济,只有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才能成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 三、在发达的商品交换中,经济关系货币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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