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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反致理论

03月12日 编辑 39b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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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出,你也是一个法律受好者,并且,你是一个学习法律专业的专业人士。对于反致,和你作以下探讨:

反致是涉外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反致是指甲国(法院国)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依法律指引,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且承认所适用的法律包括乙的冲突规范,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处理该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于是,甲国最后适用本国的实体法进行判决.这就是反致

A. 反致的出现,是法律发展的进步结果.是尊重他国法律的一种表现.是各国法律平等的一个表现.反致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如下:

一、采用反致可以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外国冲突法与实体法是一个不可侵害的整体,在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只考虑适用其实体法,忽视其相关的冲突法时,往往会产生曲解该外国法宗旨的结果。采用反致,其中一个前提就是承认所适用的外国法律包括实体法和冲突规范,所以,采用反致,就是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二、接受反致无损于本国的主权,反而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除了转致外,反致和间接反致最后都将导致本国法律的适用,也就是说,扩大了本国法律的适用。

三、采用反致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判决结果一致的目标 。

四、采用反致往往可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因为反致可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B.在对于国际私法中是否应采用反致制度,学者的观点素有争论,仍有一些学者反对采用反致,认为采用反致有以下弊端:

一、采用反致显然违背了本国冲突法的宗旨。

二、采用反致有损内国法的权威性。因为承认反致就是将法律冲突的解决问题交由外国冲突法决定,等于放弃了本国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权。

三、采用反致于实际司法实践不便。因为这会增加法官和当事人证明或调查外国法的任务。

四、采用反致会导致的适用法律循环,准据法无法得到确定,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得不到保证。

C.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普遍采纳的趋势

二.适用领域越来越趋同

三.反致发展和作用的空间不断受到限制

D.我国有关反致的规定。

我国的《民法通则》及最高院的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对是否采用反致未作明确的规定。最高院在《关于贯彻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曾明确规定在合同领域不采纳反致。但这是与国际上的普遍实践相一致的,并不能说明在其他领域也排除反致。因此,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对反致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

以上所说,仅供参考 。如有兴趣继续探讨其他法律问题,请与本人联系。

图解反致转致间接反致

一、要弄清楚三者的异同,首先必须完全理解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概念。

1、反致。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进行判决,这就是反致。

2、转致。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或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这就是转致。

3、间接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这就是间接反致。

二、因此,我们可以归纳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异同如下:

(一)、三者的相同之处:

1、反致、转致、间接反致都是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所产生的法律适用现象。

2、三者的适用的第一步,都是根据本国(甲国)的冲突规范而指向另一国家(第一被指向国、乙国)的法律

3、三者适用的第二步,都是依据第一被指向国(乙国)的冲突规范而指向另外一国,即指向第二被指向国(丙国)或法院国(甲国),

4、三者在最后都没有适用第一被指向国(乙国)的实体法进行判决,而只是适用第一被指向国的冲突规范。

5、三者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他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都承认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在内。(如果不承认所指向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则就不会有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出现。)

(二)、三者的不同之处:

1、转致最后判决时所适用的是他国法,而反致及间接反致最后判决时所适用的都是本国法。

2、间接反致经过了三层的指引,而反致及转致只经过了两层的法律指引。

3、反致及间接反致在最后都是适用本国的法律进行判决,但是,反致在中间只是经过了一个他国法的法律指引,而间接反致则是经过了两个别的国家的法律指引

在法律上什么叫做反致

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直接反致。 直接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二)转致。 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

(三)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于某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第三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又应适用法院地法。最后,法院地国适用了其内国实体法,这种法律适用过程叫间接反致。

(四)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这种情形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但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反向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最后,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实体法律处理了案件。这种情形是转致的一种特殊情形。

(五)完全反致。 完全反致(total renvoi),又叫做双重反致,完全反致或双重反致是相对部分反致或单一反致而言的。完全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作法,故又叫作“英国反致学说”。完全反致是指英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依英国法而应适用某外国法(包括苏格兰法和北爱尔兰法等),应假定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来裁断案件一样,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持态度,决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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