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关所有公用物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条 机关长久使用的物资实行登记造册一式两份,由办公室和各个科室使用管理人各执一份,以便核查盘点。各科室使用的财产物资要明确责任,如发生损失及其他原因减少的,使用责任人要立即向办公室报告。按工作岗位配备的设备和物品,调离岗位或调出后,应及时缴回。
第三条 机关办公用品和办公设施,实行计划审批、统一采购、专人存发、分类登记、出入有据、定期盘点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对机关公物要切实爱护,使用人要增强责任心,无故造成公物损坏的,使用人要依照损坏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赔偿。因保管使用不当丢失公物的,要依照原值赔偿。对车辆、复印机、电视、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等贵重物品尤其要仔细使用,定期维护保养,使用中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办公室。
第五条 机关公物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外单位和个人借用,须经办公室同意,借用人向使用责任人打欠条,用完后立即归还清帐,逾期不还的,使用责任人要督促借用人及时归还。如丢失或损坏,借用人要依照丢失公物或公物损坏的价值总额予以赔偿。
第六条 下班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空调等用电设备。如因门窗关得不牢造成损失,由责任者赔偿。责任不清时,由合用一室的人员共同分摊损失。
第七条 办公室每年对机关物资管理情况检查一次。
第八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