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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属于法的什么范畴

03月01日 编辑 39baobao.com

[什么是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从持卡人类型来看,可以分为两类,即: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 我国劳动保障部...+阅读

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社会保障法的定义 概念明确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概念的内涵是要明确,而明确概念内涵 的主要方法就是给概念下定义。关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从国内有关社会保障法的著述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⑴社会保障法是高速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⑵社会保障法即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维护社会安全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⑶凡是依据社会政策制定的,用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立法,就是社会保障法;⑷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考察以上几种关于社会保障的法的定义,所采取的都是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以其属(法律规范)加上各差(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定义社会保障法,因而有一定的缺陷。第一种定义的缺陷在于定义项“社会保障关系”本身又是一个不太明确的概念,无法用以明确被子定义项,所在地以很难使人对社会保障法这个概念有一个清晰的把握。第二种定义以社会保障法的功能作为它的种差来定义之。但在这一定义中,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因此“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不仅包括社会保障法,也可以包括其他一些法律规范,诸葛亮如民法、经济法甚至刑法中的许多规范同样有此功能。所以,这个定义还是未能揭示概念的本质和内涵。第三种定义同样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社会保障法的主权应包括国家、社会(用人单位)和全体社会成员,而“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势必将部分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排除在外。 因此,如果要考虑给社会保障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这个定义中的和差如何来界定,社会保障法的种差实质上也就是该法律与他种法律之间所在地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区别。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区别。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在地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有其独特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也正是一法律部门同其他法律保障法到期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属性是什么。基于对社会保障法所在地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理解(后文将详述之),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法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一对社会保障关系的解析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言以蔽之,可以称为社会保障关系,理解社会保障关系是把握社会保障法内涵的关键。从目前关于社会保障法的著述关系,理解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个问题上,难点主要有以下三个:⑴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究竟关系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各自的权利义务如何?⑵社会保障关系的属性是什么?⑶社会保障关系的怎样确定?是权限于对基本生活的保障,还是包括提高生活质量? ⒈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 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首先,有学者认为,保障的政府机制的形成,或者说导致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原因是由于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固定特征所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看不见的手”无法增进公共利益,实现公共消费,必须构造一只“看不见的手”——政府机制的“社会保障”,去实现这一项任务。这也是自工业革命以来为社会多数人们所在地接受的逻辑。还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国家责任为基础的,例如西方一些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待社会保障,认为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项经济职能。为实现社会公平而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因而,从一般原理看,是市场失效的客观现实和社会对公平的关注,为政府干预经济、插手社会保障提供了理论依据。确实,任何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都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尽管近年来西方许多福利国家纷纷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减轻和分散政府的责任,调动市场和个人机制的作用,但这只是要解决以往的高福利政策所酿成的政府财政危机并导致经济效率下降这一弊病,就高层自身无法克服的“市场失灵”而言,政府仍应是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当然,政府是一个泛化的概念,社会保障项目的确立、社会保障的管理和运作、监督乃至出现争议的解决,都要通过具体的社会保障机构以及国家的职能部门来操作。因而,在社会保障实施过程中,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就始终代表着国家一方。而且,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保障是政府基本职责而启动的,因而社会保障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也即国家。 社会保障关系主体中的“社会”,在我国主要指用人单位、社会共部分社会...

社会保障法规的介绍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是什么 ?

法的创制,需要深刻的核心理念,立法理念是法的精髓和灵魂,主导着法的形成、发展;奠定了法的基本制度和体系。社会保障立法的重要理念包括:生存权保障理念、社会连带思想和社会平等思想。

一、 生存权保障理念生存权与生俱来,是伴随人的出生而自然产生、直至人的死亡而自然消灭的一种权利,终身专属,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不可继承。生存权虽然是一种自然权利,但国家和法律出现后,如果不予以确认和保护,公民个人却难以实现这种权利,而生存权本身的抽象性,也要求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实质性内涵,予以实质性保障。因此,生存权在形式上又表现为一种法定权利。生存权的这种双重属性,使得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之间会产生一定距离和矛盾,即法定权利的内容,与自然权利的要求及生存权保障的目标,因国家立法机构的立法裁量而产生距离和矛盾。 最初把生存权作为"法的权利"来表述的,是奥地利法学家门格尔·安东。最初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生存权的,是德国1919年制定的魏玛宪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生存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强调了生存权是基本人权;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保持和保障充分生活水准的权利,以及劳动权、教育权和文明生活权。 受魏玛宪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影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生存权保障的内容和原则。社会保障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包含了生存权的全部内容,无论是济贫的社会救助立法、扶贫的社会保险立法,还是以提高公民生活素质为目标的社会福利立法,无不浸透了生存权保障的理念。

二、社会连带思想社会连带,是指人们在社会分工基础上所形成的互相依赖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个人都各司其职,并意识到自己必须依靠他人,从而形成了互相间的依赖感、团结感、与社会的联系感。 社会连带思想源远流长,早在人类社会诞生时,互助共济思想就存在于血缘共同体中;以后又发展成为地域共同体或职域共同体成员的互助共济。 最早将社会连带思想理论化的,是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其在社会团结和社会分工论中,系统阐述了人类间的互相依赖关系。 受迪尔凯姆理论的影响,法国法学家狄骥创立了社会连带法学,认为法律建立在互相依赖的连带关系上,法律仅仅就禁止侵害或保障、发展社会连带关系作出规定。 社会保障是全社会的事业,国家作为这一制度的组织者,只有依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参与、互助共济,才能实现和达到目标,因此,社会连带思想成为社会保障立法中的重要理念。根据这一理念,社会成员均应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履行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义务,共同参与社会保障事业。 在各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中,均能找到社会连带思想的影响。

三、社会平等思想社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政治和经济上处于相同的社会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社会平等是人类社会的理想,也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但是,传统私法所保护的,只是社会成员在形式上的平等,并造成其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存在诸多实质性不平等的社会现实。包括社会保障法在内的社会法,在批判私法以形式上平等掩盖实质性不平等的同时,以追求社会成员经济上、生活上的实质性平等为法的价值,充分体现了社会平等思想。其中,社会保障法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保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利。 社会平等思想,是社会保障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怎样的

社会保障法律的任务是保证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一般地说,法律是对业已存在的社会关系的反映与确认,脱离社会现实的法律,不论它形式上多么完美无缺,内容多么丰富多采,都只能是一纸空文。据此,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并且只能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表现形式。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层次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社会保障法律的特点是:以劳动法为基础,国家进行干预与保护,义务在先权利在后,权利不可继承。社会保障是对旨在保护公民免除因年老、疾病、伤残、死亡或失业、灾害……而遭受损失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社会保障即社会保险;广义上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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