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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

09月15日 编辑 39baobao.com

[妇女法修改进入倒计时]就在许多媒体热衷谈论“禁止明确写入妇女法修正案”之时,我们发现新的妇女法所修改的还有许多更关键的地方,这使人们对这部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法律充满期待。 经过有关成员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妇女法确定的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禁止歧视等原则是正确的,有关妇女各项主要权益的规定比较完整,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使妇女法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妇女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修改工作终于顺利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一、妇女法修改的原则及意义

按照十届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要求,妇女法修改过程中坚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以宪法为依据,注重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二是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三是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法现有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了贯彻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男女平等的精神,消除妇女发展的障碍,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妇女切实有效地实现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与救济扶助的基本思路,对妇女法的总则和六大妇女权益领域以及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修改后的妇女法明确了执法主体,增强了法的适用性;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加强了法的针对性;加大了依法行政、依法维权的力度,提高了法的操作性;总结和借鉴了国内外妇女人权发展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法的时代性。修改妇女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立法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它的实施对于实现社会公正,调动广大妇女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的全面协调发展,提升我国的良好国际形象都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妇女法修改的重点内容

(一)总则部分的修改

一是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进总则,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二是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其中“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即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三是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规定妇联组织享有“依据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等项权利。

(二)妇女权益领域的修改

政治权利方面,为了提高中国妇女的参政水平,在提高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和培养选拔女干部、女性领导成员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名额等方面做了规定。文化教育权益方面,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作出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规定。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规定的基础上,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完善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制度,对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在媒体中贬损妇女人格、性骚扰等予以禁止。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

(三)对法律责任的修改

法律责任是此次修改妇女法的重点之一。考虑到原妇女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制裁措施不够完整,救济途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不足,修改后的妇女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济规定,完善了对妇女的救济途径;在体例上更注重前后对应,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性骚扰、侵犯妇女群体利益、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政府部门的职责,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修改后的妇女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

三、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妇女法涉及面很广,要使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成为现实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当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为妇女法的实施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公众和司法、执法机关本身的法律素质以及对法律内容的理解程度是影响法律在社会上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因此,必须加大在全社会的宣传力度,让全体社会成员了解妇女法修改的目的、妇女权益的主要领域、修改重点等内容,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社会文化氛围。对一般社会公众的宣传重在提高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摒弃陈旧的性别观念和歧视妇女的做法,使他们主动预防和自觉减少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对妇女群众的宣传重在提高法律素质,要根据不同地域、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选择妇女最需要、与妇女生产生活关系最密切的内容作为妇女法宣传的重点,选择妇女最方便、最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普法工作的重心下移,着力覆盖社区和乡村,因地制宜,因情施策,让妇女群众了解修改后的妇女法的主要内容,明确权利义务,学会合理有序地反映诉求、表达利益,主动运用妇女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公务人员的宣传重在强化他们的性别平等观念、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要对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使他们切实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到执法和司法工作实践当中。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的宣传重在增强守法意识,使他们自觉遵守妇女法的有关规定,从本企业、本单位做起,减少和杜绝侵害妇女权益的社会现象。

在妇女法的宣传过程中,媒体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主渠道的作用,将有限的资源向最有效的宣传方式倾斜。大众传媒从业人员要首先树立正确的性别意识,深刻理解修改后的妇女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深入地宣传,为形成男女两性相互和谐、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二)完善立法,加强其他法律法规与妇女法的配套衔接工作

1.相关法律应与妇女法相衔接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法为主体,以其他相关法律为支撑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此次妇女法的修改,遵循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和“男女平等”的精神。今后,涉及妇女权益的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应当充分体现修改后的妇女法的原则、精神和内容,使同一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之间保持协调一致,互相衔接,从不同领域形成保障妇女权益的合力。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应成为妇女法的有力补充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妇女法的下位法,要发挥它们对妇女法的补充作用,并切实遵循“不抵触”的原则,将妇女法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切实落到实处。

妇女法修改后,地方的妇女法实施办法也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妇女法修改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将妇女法实施办法的修订纳入地方人大的立法计划,结合本地妇女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在妇女法的原则下将当地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具体化,使这部法律更具可操作性,更有利于推动各地的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各级妇联组织要主动参与、提前介入、配合地方人大做好修改妇女法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

3.司法解释应成为贯彻落实妇女法的有力手段

制定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法律尊严,对于准确、全面理解和正确、完整实施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希望司法机关根据妇女法司法实践的要求,适时制定妇女法的司法解释,指导各地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妇女法,切实维护广大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法,将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修改后的妇女法为新时期妇女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法律实施的效果如何关键还在执行。因此,修改后的妇女法颁布实施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妇女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当前妇女权益保障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通过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促进各个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人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尊重和维护,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举措。因此,一定要通过各种渠道,进一步做好妇女法贯彻执行的监督工作,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各级人大要加强对妇女法的执法检查,调查了解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反映妇女群众的呼声与诉求,监督法律的落实。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善于发现涉及妇女权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各级党和政府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大众传媒要充分发挥广泛覆盖的优势,大力开展社会监督,对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事件和各类丑恶现象进行抨击和揭露,推动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进一步落实。

修改后的妇女法就要颁布实施了,它标志着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让我们紧紧抓住这个大好机遇,全力以赴,做好妇女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为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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