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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今天由国务院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草案起草者介绍,修正案草案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地方立法经验,针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和修改,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
草案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在坚持男女平等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长足进步。我国政府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精神,有必要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上述规定。
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了该法的实施。为解决这一问题,修正案草案从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修正案草案还将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妇女发展规划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从而保证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妇女纲要,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
进一步明确妇联的职责
妇联组织是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修正案草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各级妇联组织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依法接受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制定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的意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提高人大女性代表比例
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正案草案从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提高各级人大女性代表的比例、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等方面作了新规定,并明确妇女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进一步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
禁止招生中的性别歧视
当前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仍低于男性,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还存在歧视女性等情况。为此,修正案草案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政府、社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目前,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的现象比较普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落实也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修正案草案从国家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障等权益、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劳动权益”一章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
针对近年来各地突出反映的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的问题,修正案草案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财产权益。”“妇女结婚后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禁止
近些年,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堕毙女胎、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问题突出。为此,修正案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禁止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草案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强化法律责任
为了切实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增设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无疑有利于具体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有助于当事人依法维权,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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