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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市域问题的探讨2

11月28日 编辑 39baobao.com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市域问题的探讨3]3.1.2编制该类规划的技术性基础(如市域的地形图、相关规划资料、大区域的现状调研等)不充分从上述规划实例可以看出,与市域相关的内容基本上还是以规划原则为主,图纸均为示意图...+阅读

(1)厦门市域绿地布局结构 根据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意图和对厦门市自然山水条件的分析,从整体上把握厦门城市绿地体系的建设,提出融山、海、城、岛、林为一体的“山环城、城环湾、海环城”的布局框架。

(2)厦门市域绿化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一,根据各城区绿地系统规划提出城区绿地的规划指标,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地率等;第二,从城市生态环境改善的角度对厦门市域土地利用规划提出建议,对城市组团隔离带用地、郊野游览休闲用地、水源保护用地、自然生态用地等类型的用地提出规划设想。

2.2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地系统规划⑥

完成时间:2000年1月

相关内容简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与青岛老市区隔海相望,是青岛的辅城,辖区面积217km2,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54km2。

(1)规划范围与规划层次 第一层次为行政辖区绿地系统规划,用地规模为辖区范围,重点是通过对城区外围大环境的宏观控制,突出城区西北部山林景观与东南部海滨风光的结合,达到城市山水构架的重建与完善。第二层次为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用地规模为54km2,重点是按城市绿地分类建立城区的绿地体系。第三层次为行政商务中心区绿地控制性规划,用地规模为4.5km2,重点是在重点地区对城区绿地系统规划进行深化,强调微观层面绿地建设管理依据的建立(此阶段实质上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下一层次的工作)。

(2)行政辖区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研究内容 第一,土地利用规划对绿地系统规划的限定因素的明确;第二,自然山水骨架为绿地结构提供的基础条件的明晰;第三,城市人工开发对绿地结构影响因素的分析;第四,景观要素与结构的把握;第五,开发区绿地结构的构建。

(3)行政辖区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规划内容 第一,规划的定位;第二,系统的构成;第三,与海洋生态系统相关的保护要求;第四,城区外围风景区、森林公园、农副产品加工区、旅游度假区的规划控制要求;第五,开发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绿地的规划指标。

2.3 秦皇岛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1]

完成时间:1998年10月

相关内容简述:秦皇岛市辖3区4县,总面积7 523km2,至1996年底市辖3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海港区),建成区面积72.13km2。

(1)城市绿地系统发展框架 “建立市域环境概念,结合市域生态景观环境,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绿化格局,即生态保护、风景旅游、农林观光三位一体的市域环境”。

(2)系统布局与特色规划 城乡一体的市域环境规划、追求综合效益的城郊组团绿地、功能特色突出的城区绿地。

2.4 安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1]

编制单位: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安阳市绿地系统规划组

完成时间:2000年12月

相关内容简述:安阳市为河南省省辖市,市域面积7 413km2,辖1市4县,城市建成区69.8km2。规划提出“市域生态空间保护体系”,以市域内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大致形成市区景观区、近郊景观区和远郊景观区,处理好建成区园林绿化网络与城郊景观的配置和连通,以整体优化为原则,构成连续的整体。

从规划实例中可以看出当行政辖区规模较小时,其规划的内容、深度以及图纸的表达能够比较到位,而当行政辖区规模较大、面临问题较为复杂时,其规划成果往往只是原则性的阐述和示意性的图纸。

3 若干问题的分析与讨论

3.1 编制“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的可能性

从以上规划实例可以看出,各个城市和规划编制单位均已认识到大环境对城市绿地系统构建的重要性,并结合城市特点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规划探索,对城市环境的改善和城市绿地的建设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目前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中与市域相关的内容尚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完整的“市域绿地系统规划”,而只是做了“市域绿地系统规划”中的一部分工作。这么说并不是否定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努力。在中国的现阶段,许多城市(恐怕还是大部分城市)还不具备编制这类规划的基本条件,主要是因为:

3.1.1中国现行的行政体制下,此类规划的主体(指规划编制的委托方、规划成果的实施者)不明确

在地级市尤其是实行“以市带县(或市)”的城市,此类问题十分突出。例如笔者参与的郑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巩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如果按照“纲要”要求,郑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市域范围应包括巩义市,但是郑州市的城市规划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与巩义市的相关部门并无隶属关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郑州方面不会要求规划成果涵盖巩义市绿地系统规划。而巩义方面为了指导城市绿地建设,必须独立编制本市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况且市域内各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较城区更为复杂。众所周知,在我国,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此阶段的各专业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的蓝图,也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政的依据。那么,当一个规划与其实施主体发生错位时,该规划的可操作性及其实际意义还有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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