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孩子停止讨价还价的5句话,你觉得妥当吗]孩子似乎总能摸准我们的软肋,他们爱撒娇能撒泼,我们发现自己很容易就陷入到讨教还价的拉锯战中。该如何做到温和而坚定呢?一位妈妈分享了自己的做法,你觉得妥当吗?说说你的看法吧...+阅读
刚刚读了一篇博文《宜修:我在纽约名店和经理讨价还价的经历》,深感当事人的无知。链接如下:
希望借这篇小文,提醒一下大家在国外购物一定要注意,丢中国人的脸事小(丢脸的人已太多,虱子多了不觉咬),万一自身利益受损就不值得了。
文中的宜修女士,在一家女性内衣店发现一款胸罩标价 2.99,而其它同样的胸罩则标价 29.99。讯问经理后被告知标价错误,但仍然在结帐时坚持支付 2.99并以索要该经理的名字和顾客服务部电话作为要挟手段,最后该经理让步,宜修女士终以 2.99购得此商品。
咋看来这是一个消费者狡诘的胜利,殊不知该消费者的做法并不受法律的支持,只是商家的实际对策让她占了点小便宜而已。
读过国际商法的人都知道,法律规定,商家对于一件商品的标价只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购买邀请”(Invitation to treat),而不是最终的售卖价格,商家有权拒绝消费者的出价。比如:一位消费者走入超市,看见一瓶水标价1元,这个1元是Invitation to treat;消费者拿着水到收银台,支付1元,是消费者对这瓶水“出价”(Make an offer);商家接受1元并把水卖给消费者,是“接受了出价”(Accept the offer);如果商家不同意以1元将水卖给消费者(理由可以是标签弄错或是其它),可以“拒绝该出价”(Reject the offer)。这是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即使告也是赢不了的。
为什么国际商法会这么规定呢?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为了保护商家的利益,因为只要是人就会犯错。如果失去了这种保护,假设一样本来标价10万元的商品少标了一个0,商家将不得不以10倍的折价将商品卖给消费者,商品的实际价格越高,商家的损失就越大。
说到这里有人要问了,商家犯错为什么要消费者来承担?这个问题本身就有些不讲道理。首先,消费者并没有承担什么。如果消费者不买这样东西,也不会有什么经济上的损失。而商家则不同,所以需要承担的是他们。如果有人非要说诸如“错误的标价浪费了我的感情啊!”之类的话,我无语,这不是一个正常人(Reasonable person)该叫的真儿。英美法系因为是以mon law为主的系统(在此不做解释,有兴趣的可以去查相关资料)所以特别注重Reasonable person,因为法官必须以Reasonable person的标准去审判。
那么,有人又要问了,如果法律这样保护商家,那么商家就可以肆无忌惮地犯错了不是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好的商家都特别注重“商誉”(Goodwill),所以为了维护自己好的商誉,商家也会特别小心地、尽量避免犯错,以免毁了自己的商誉,得不偿失。在英美法系的国家,经常会在每天早上看到商家们在报纸上登载的“更正告示”,告知消费者他们发出的广告中哪些价格标错了。这就是商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商誉而做出的努力,尽管他们已经在标价问题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回到上面的那个例子中来,宜修女士之所以最后能够以错误的价格购买到商品,完全是商家出于维护商誉的考虑,并不是商家害怕宜修女士在法律上可以告得赢自己。20几美元的差价对商家来说是九牛一毛,所以一般都不会抓着不放的。但是还是要提醒大家一定要懂得这项法律,因为一旦有消费者不懂法,与商家在价格高昂的商品上产生纠纷,也许会觉得自己受到法律的保护,试图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那么就有无谓损失金钱的可能。
法律诉讼可不是免费的呦!
受宠若惊。没想到这篇文章吸引了这么多的点击,以及传说中的“马六甲”。
对于白痴人群,我一向主张给他们关爱,而不是置之不理。所以,我需要回复你们中的一些人。
1、首先我要向大家澄清一件我忽略的事情,我所说的国际商法,是以英文写成的,英语国家普遍通用的,英美法系的商法。该法律并不包括以大陆法系为主体的国家,比如法国、德国和中国。它的书籍,大点儿的书店都有,那些让我写出条款的,恕我不想花那个时间。自己去看吧,但是记得要看英美法系的(mnon Law)。注:这条回复不都是给白痴的,请某些人别自作多情。
2、我认为,书读得少可以说你无知,但是不能说你白痴。而白痴的人书读得再多也想不清楚如下问题:你在哪个国家就受哪个国家法律的制约。本文评论的宜修女士,她是在美国购物而不是中国,那些叫嚷我媚外的人,质疑如果此事发生在中国会怎样的人,我只能说我可怜你们,对于你们的谩骂我一点儿不生气。白痴的人经常歇斯底里,这个在中国、在外国都常见,正常人都不生他们气的。
3、说我双重标准的人,请问我哪句话里面体现出了双重标准?因为我不确定你们是白痴、还是阅读障碍、还是视力有问题,所以我也不确定是否要可怜一下你们。
4、如果在中国购物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答案就是,按照中国的法律办。白痴的朋友们,这个答案够简单明了么?
5、说我中英文夹杂的,请问,我给出的法律依据就是以英文写成的商法,为了便于大家查阅,我给出英文的解释(而且我是先写中文,英文只作为注解)。这有什么问题呢?那些人家一写英文就不分青红皂白地贬损一通的人们,你们是不是白痴啊?我还真不能确定这事儿。
6、说遇到同样的事情商家也同样低价卖给你商品的(仅限于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我在文章中已经说得很明确了,商家这么做是在维护商誉,并不是怕你把他们告倒。而且那样的商品价格都不高。你如果不信,可以努力寻找一个不在乎商誉又不故意标错价格的商家(仅限于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告一个试试啊。
7、说让我看DELL、IBM案例的,对不起,我不想浪费那个时间。但是我要说一点,既然你提到了案例,你就必须清楚,案例有复杂的有简单的。即使DELL它们的判决结果不同,也很可能是因为那些案例有很复杂的主观或客观因素。比如(我只是猜测):商家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故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发生时,就不是邀请与出价的范畴了,明白吗?此时消费者是受保护的一方。当然,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才行。
8、那些说我不许讨价还价的白痴们,我哪里说不许了呢?在这个案例里面,宜修女士已经超出了讨价还价的范畴。我本人在生活中也是讨价还价的,而国际商法里的“邀请与出价”正是为了讨价还价而服务的。商家标价对我邀请,我如果觉得这东西不值这个价钱,就给出低于标价的价格,然后就是拉锯,最后敲定一个双方都满意的价格。在国外买房子买车都要这样讨价还价的,有什么问题吗,白痴们?
9、那些说我认为国外商家有商誉、国内商家没有商誉的白痴们,首先我没这么说过。另外,你们在国内购物的时候,商家标错价格就按错的卖给你吗?反正我是没遇到过,也没听身边的人遇到过。听说的全部是国内商家绝对不会按照标错的价钱卖给你(在他们意识到标错的前提下)。我不去评价国内商家的商誉问题,却是你们的叫嚣在说明国内商家没有商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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