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邮寄物检验检疫审批]邮寄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需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获取相关证单:1、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邮寄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阅读
怎样办理出口商品口岸查验
口岸查验是对经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口预验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的出口商品,在调运至口岸出口时,因经过长途运输,品质、包装可能变质受损,必须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口岸查验。
我口岸办理出境货物口岸查验换证有关规定及程序如下:
出境货物口岸查验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并结合绥芬河口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经生产加工地、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货物口岸查验并出具 单的工作。
第二条 绥芬河出境货物口岸查验工作由铁路办事处和公路办事处办理(以下简称两办)。
第三条 出境货物口岸查验包括验证、核查货证两种方式。验核查货证指逐批核查《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真实和有效;核查货证指核查出境货物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记载相符。
怎样办理出口商品口岸查验
出口商品经检验后,如果较长时期不出口,商品的质量就可能发生变化原来检验的结果就不可能完全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种重要的出口商品、特别是出口预验的商品必须规定适当的检验有效期,自验讫日期起开始计算,凡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原发的预验合格证单应即失效。不能据以办理出口换证,该批商品如仍需出口时,必须重新办理报验(即重验)。由于各种出口商品性质不同必须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分别规定不同的检验有效期。例如矿产品的质量不易变化,检验有效期可规定较长;易腐易变商品则应规定较短。
出运限期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已经出口检验的商品,包括准予出口换证的商品,在签发证书、放行单(或盖放行章)后,规定必须报关出运的期限。所以出运限期是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证书日期或签发放行日期起开始计算的,对超过出运限期的出口商品,海关不予放行。
为了保证出口商品离岸时的良好品质和保证检验证书的货证相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放行的商品,出口经营单位都应及早办理发运出口。除鲜活商品经检验合格后应立即装运
(一般为空运)出口外,一般商品为2个月,鲜果类、鲜蛋类为2个星期内出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已经发证、放行的商品超过出运限期时的处理,按下列情况掌握:①虽超过出运限期,但尚未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可同意展期,更改证书日期和放行日期;②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按重验处理
什么是商品质量许可制度
为了加强对出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提高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原国家商检局自1983年开始陆续对机电产品、玩具、日用陶瓷等重要出口商品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凡属《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目录》内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方准许出口。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检验放行。
目前国家对下列商品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
(1)机械产品:
金属切削机床、台钻、砂轮机、锻压机械、木工机械、量具刃具、磨具、机床附件、装载机、汽车起重机、叉车、推土机、拖拉机、内燃机(600马力以下)、中小电机、分马力电机、防爆型电机、电焊机、电线电缆、电动工具、中小水力发电设备汽轮发电机组、千斤顶、铅酸蓄电池、电度表、万用表、安装式电表、水表、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农用泵、电焊条、低压电器高压电器、摩托车、汽车。
(2)电子产品:
收录音机、组合音响、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录放像机微型电子计算机系统
(3)轻工业机电产品:
自行车、家用洗衣机、家用电冰箱、电风扇、电饭锅、电熨斗、灯具、电动缝纫机。
(4)纺织机械产品:
粗纱机、棉细纱机、棉精梳机、梳棉机、并条机、织布机。
(5)玩具:布绒玩具、电动玩具(含电子玩具)、机械玩具(含童车)、塑料玩具。
(6)医疗器械产品:
B型超声诊断仪、通用X射线机、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无菌注射器(针)、一次性针灸针、血压计(表)。
(7)煤炭。
(8)焦炭。
(9)烟花爆竹。
(10)冶金轧辊。
(11)陶瓷制品
(12)日用陶瓷器。
怎样申请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我口岸办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事宜由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人应到省检验检疫局科技认证处认证科登记,领取并填写《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由科技处对所申请商品考核、检验,对符合要求者,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写出推荐材料。由国家局核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有效期5年。有关事宜请咨询省局科技认证处认证科,电话:0451-2623809转认证科。
什么是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了维护我国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而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检疫的进口商品实施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为了贯彻落实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国家有关部委于1987年9月8日联合发布了《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检疫(以下简称“安全”)的商品,实行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于实施前6个月公布。1993年8月1日和1997年8月1日分别实施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对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申请、考核等程序以及日常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国外厂商首次向我国出口列入《目录》的商品时,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机构申请,接受审查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对《目录》内商品的送审样品及生产厂生产与检测条件的审查,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检验和考核;经检验和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准予使用安全标志。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目录》内的商品、生产厂生产和检测条件及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行日常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者,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吊销“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收回安全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列入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有哪些
1989年7月28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1989年第1号公告中公布了第一批《实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电冰箱(包括食品冷冻箱)电冰箱压缩机、空调器、空调器压缩机、电视机(包括黑白及彩色电视机)和显像管。
1995年9月4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布了《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其范围包括家用电动洗衣机、真空吸尘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热水器、电烤箱类、微波炉、电饭锅、电熨斗、电灶类、电动食品加工机、液体加热器类、录像机、音响设备、个人计算机、显示器、开关电源、打印机、电动工具、低压电器、电焊机、电信终端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火灾报警设备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汽车用安全玻璃、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汽车安全带、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等38种商品。其中,家用电动洗衣机等前20种商品自1996年10月1日起,电信终端产品等后18种商品自1997年10月1日起必须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被批准使用安全标志,方能进口。
如何办理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只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许可制度办公室有权受理。其指定中国进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CQC)办理,申请人可向CQC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书。意向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及有关材料;生产厂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信息。有关事宜请咨询CQC。(电010-65007744转2547;010-65064675)。
对少量进口或自用的进口商品是否要申请安全质量许可证
少量进口和为科研与技术引进所进口的样品,由国外厂商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情况说明经批准可以免办安全质量许可证。个人携带的自用物品以及外国使馆驻华机构和外资企业的自用物品可以不办安全质量许可证。国外直接赠送的物品可以不办安全质量许可证。
国家对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的规定主要有
(1)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目前允许限制进口的废物有十大类,如废纸、废金属、废五金电器、废船和废塑料等,并对进口废物实施审批制度,进口人需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后,可在批准范围内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2)对五种废物(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和废塑料)的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3)允许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符合我国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国家制定进口废物的强制性检验标准,已制定、发布了废塑料等12个试行的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相应的15个进口废物检验规程。
(4)对允许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出口到我国的废物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或认可的其它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符合我国环保控制要求的,方可装运进口。
(5)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废物检验管理工作,进口废物运抵我国口岸后,收货人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和其它必要单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符合我国环保控制要求的,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海关凭此和《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验放,经检验不符我国环保控制要求的,签发《检验证书》,通知和移交海关及环保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6)对非法进口废物或进口不符我国环保控制要求废物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还可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对进口废物方面的犯罪也规定了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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