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环境说话——读《阅读无处不在》]幼儿受直观形象思维的影响,既喜欢看以图为主、形象丰富、生动有趣的图画书,同时还喜欢在语言活动中边操作、边讲述。可见,立体、多维的阅读材料,更能引发幼儿阅读讲述的兴趣。 (...+阅读
丹麦的企业环境相当自由。以中小企业为经济的主力,员工人数少于200人的小型企业雇用了全国过半数的劳工。劳工的素质及工资水准均高。进口多属原料及半制品,再加工为高度专门性产品。主要的贸易伙伴为西德、瑞典、挪威、英国等。外人在丹麦从事投资工作,必须先申请工作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必须重新申请。目前丹麦仅有哥本哈根自由港,无自由贸易区但有保税仓库。
一、投资法令丹麦对外资并无特殊之法规或规定,所有有关投资之法令规章对本国公司及外国公司均一体适用,但规定公司之经理人及一半以上之董事需在丹麦有住所。其它对在丹麦经营公司会有影响的重要法规如下:· Executive Order on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s· Registrar of panies· Marketing of Goods Act· Prices and Profits Act· Monopolies Act· Tenders Act· Stock Exchange Act· 其它有关环保、卫生、智能财产权等规定
二、公司设立型态(适用外国人投资之公司型态)
丹麦对外资设立公司并无特殊限制,可成立100%之外资公司,如成立公司或分公司必须先至丹麦公司登记局(Erhvers-ogsels-kabsstyrelsen)登记,如经营项目有贸易及一般商业,亦需至商业登记局(Registry of merce)登记;然后需至关税及税捐总署(Central Customs and Tax Adminstration)登记。对从事银行、保险、医药、食品之公司则另有登记程序及规定。成立代表处则不必登记。
基本上外国人可以经营各种法定的公司组织,在丹麦可设立之公司型态为:· 股份有限公司(aktieselskab-A/S),最低资本额50万克朗。
· 有限公司(APS),最低资本额15万克朗。
· 分公司(Branch Office),须经丹麦工业部核准。
· 代表处(Representatives),无任何限制亦无须登记,但不能有商业行为。
· 合伙(Partnerships),须经丹麦工业部核准。
· 合资(Joint Ventures),须经丹麦工业部核准。
· 其它如独资、信托、Cooperative Societies等。
公司设立规定· 丹麦的公司法(panies Act)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下列主要的规定。
· 发起人要起草并签定公司备忘录,包括公司章程在内。
· 发起人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2人须为丹麦国民或欧洲共同市场国的公民。
· 发起人需要成年人且不得受破产宣告或丧失债信者。
· 须召开创立会,通过公司章程并选任董、监事。
新设立的公司如果股东非以现金方式出资,公司备忘录须载明此事实且须聘请专家评估其出资的价值。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基本上所有股份的权利相同,但是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有不同种类的股份,有的股份可优先配息,有的股份享有较大的投票权。公司可藉由发行新股和公积转增资两方式达到增资的目的。公司减资的方式则有弥补亏损资本返还出资人抵销股东债务拨充特别准备等方式。公司的股东可在股东会中选任董事及监察人。董事会起码要有3名董事,过半数的董事必须是丹麦国民或欧洲共同市场国之公民。如果公司连续3年雇用人数都超过50人则员工有权选任代表参加董事会,员工代表须占董事会董事名额的1/3,且不得少于2人。公司的总经理必须是丹麦国民或欧洲共同市场国的公民。公司不得对其股东、董事或经理人借款及提供担保。公司亏损达资本额半数时,董事会要在6个月内召集股东会,提出公司财务状况报告。必要时尚须提出采行的决策。公司不得分配期中股利,盈余的10%必须提拨法定公积直到法定公积已达资本总额的10%,此后每年须提拨5%的法定公积直到公积达资本额的25%.丹麦的私营公司法(The Danish Private panies Act)对有关私营公司设立的规定与公司法差不多,但是它倾向于便利小公司的设立,对公司的资本额及组织等规定的较不严格。兹略述二者的不同如下:APS在设立之时,发起人要签署设立合约并缴纳股款。发起人不一定要多于1人,但其中必须有1人是丹麦国民或欧洲共同市场国的公民。APS不对股东发行股份凭证,但是公司须设股东名簿记载股东姓名、地址等。法律不要求APS须有员工代表加入董事会,且资本额在DKK500,000以下者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董事会人数要少于3人或根本不设董事会。如果不设董事会则须选任一总经理。APS不要先提拨法定公积。在外国合法登记的公司可以在丹麦设立分公司,但需经丹麦的工业部认定是否符合平等互惠待遇原则。外国分支机构的名称必须标明其为母公司分公司及其国籍。外国公司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及文件:· 母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设立目的。
· 母公司实收资本额。
· 母公司的邮递地址。
· 分支机构名称、所在地、设立目的。
· 分支机构经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职称、住所。
· 有权签定让渡或抵押不动产同意书者。
· 母公司在其本国依法设立登记的证明文件。
· 公司愿遵守丹麦法律及丹麦法院判决的同意书。
· 授权公司经理的授权书正、副本。
· 母公司公司章程的译本。
· 分公司经理是丹麦或欧洲共同市场国公民的证明文件。每年分公司经理须将母公司经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表提出申报。
三、奖励投资措施丹麦对外资并无特别奖励措施,但对出口事业,能增加就业,鼓励开发之地区,及鼓励研究发展领域之投资,有现金补贴或优惠利率之贷款及融资办法。
奖励投资措施分为两项,兹分述如下:
(一)一般性的奖励措施· 丹麦工业融资局(Finance for Danish industry Ltd.) 对能提出可靠计划及获利性分析者,提供两种贷款:o 普通贷款及H贷款——主要提供给建筑、机械业,偿还期限分别为13年及8年。o K贷款及EM贷款——对象为生产可提高出口及进口替代品竞争力产品的厂商,偿还期为6~10年。
· 丹麦出口授信协会(The Danish Export Credit Council)提供担保给对出口商融资的银行并担保出口商的对外债权风险。
· 丹麦出口融资公司(The Danish Export Finance Corp)融资对象为丹麦出口的资本财及劳务。
· 丹麦出口推广协会(The Danish Export Promotion Council)提供财务支持以协助建立丹麦的出口新市场及介绍新产品,目前最多补助40~45%的成本支出。
· 丹麦技术及工业发展基金(Teknologistyrelsen) 提供贷款给企业从事研究发展计划。贷款利率与丹麦的中央银行最低利率相同。
· 丹麦国际发展基金(DANIDA) 对开发中国家融资和投资的风险予以担保。
· 丹麦协助开发中国家工业化基金(Industrialiseringsfonden for Udviklingslandene )协助和丹麦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开发中国家发展经济。
(二)特别奖励措施丹麦的某些地区,比如说加特兰的北部、西部和南部,Island of Bornholm和Lolland都有特定的开发区。
· 对资本支出可提供达25%的投资补助。
· 对资本支出提供长达20年的贷款。
· 在资本支出贷款核准后3年内,政府并且对营运资金的贷款提供担保。
· 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对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另提供特别贷款。
四、投资限制不允许投资行业在丹麦从事律师、会计师及其它专业性之职业,限制必须为丹麦或其它欧体国家之公民。此外,大众运输、广播电视、邮政、电讯、能源等业保留给政府或特定对象经营。外人并不得投资经营农业及房屋建筑业。外人除为自行居住或设立公司、工厂需要外,不得购买房地产。
此外,外国人在丹麦投资或工作须先申请工作许可证,效期一年,到期须延期。
五、投资主管机关中央:丹麦外交部外人投资处及工业部地方:各县市政府
六、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流程外国人在丹麦投资手续和程序等和丹麦人相同· 1先向丹麦公司登记局(ERHVERS-OG SELSKABSSTYR ELSEN)登记。
· 2如经营项目为贸易或一般商业,则需再去商业登记局登记。
· 3然后需去关税总局及税捐处登记。
· 4投资人需在外交部及移民局登记取得工作证。
·
七、土地成本取得或承租工业用地的成本,视地点之不同而有差异,根据国际之PRICEWATERHOUSE会计师事务所丹麦分公司最新资料显示,哥本哈根市近郊之办公室、仓库及工厂之租金及其每平方公尺土地及建筑成本之大约平均价格如下:· 土地成本:每平方公尺约50至60美元· 建筑成本:办公室每平方公尺约740美元,仓库每平方公尺约540美元,工厂每平方公尺约620美元。
· 租 金:办公室每平方公尺每年约105美元,仓库每平方公尺每年约50美元,工厂每平方公尺每年约60美元。
八、劳工相关规定
(一)劳工供应及品质丹麦劳工人数约有二百八十万,其中一百二十万为女性。大部分的工人及上班族都加入各该行业工会,各行业工会再组成总工会。另雇主也有联盟组织,劳资双方每隔一年议定工资上涨幅度及工作条件等。无法达成协议时并诉诸政府仲裁。哥本哈根地区的工资较其它地区为 高。关于加班工资,法律并未规定,一般为加50%.无给年终奖金及红利之习惯。丹麦每周工作时数依雇主联盟与工会协议为37小时。
(二)劳工法规雇主解雇员工须事先通知。通常受雇时间愈长,须愈早事先通知,例如受雇期达6个月者,须事前一个月通知,6个月到3年者,须事前三个月通知。工人在法律上没有不受解雇的保障,但是雇工超过20人的公司在大量裁员时,须在一个月前通知。其它相关规定如下:· ——雇用超过38人之公司,劳工可派代表参加公司董事会议。
· ——每周之工时为37小时,超过以加班费计。
· ——解雇员工需视任职期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之通知,惟员工如有重大过失,不在此限。
· ——员工每年都可享受五周休假,不扣薪。
· ——雇主不得因员工患病或怀孕而解雇员工。
· ——工作场所及环境必须符合工作环境法(Work Environment Law)对健康及安全之要求。
丹麦社会福利完善,劳工之退休、伤残、疾病、生产、失业均由政府负责,雇主不需负担。但雇主需负担员工病假前二周之工资及员工休假期间之工资。由于目前丹麦失业率高
(一九九四年初失业率为12.4%)劳工供应充份,且一般劳工均受过高中以上教育,工作态度还算 良好,集体罢工情形尚少见。外国人要到丹麦工作,必须在原籍地向当地丹麦代表申请工作和居留许可。通常只有受雇于外国公司丹麦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才能获准。
(三)工资、工时1994年技术工人平均每小时工资是DKK 134,非技术工人则是DKK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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