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仲裁]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服装5万套、单价100元的合同,双方约定:(1)甲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应在2001年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2)200...+阅读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概念
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二)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
1、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成立的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②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清偿期;
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④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2)成立要件
①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②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
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3、不安抗辩权
(1)概念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2)成立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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