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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征地补偿费纠纷的解决二

10月26日 编辑 39baobao.com

[浅析代征地费用评估]摘 要 本文对代征地的历史成因及其对现实政策的影响进行了讨论,对不同代征地比例.多种代征地状态.不同的代征地规划用途.多种代征地的取得方式等因素的组合对代征地费用的影响进...+阅读

第一种分配方式的纠纷主要有:

1、已出嫁的妇女,因丈夫属居民户而无法将户口迁入男方处,户口未迁出,但因出嫁而被收回责任田,在分配时以其及其子女(随母落户,未分得责任田)没有责任田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2、已按风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证的妇女,因未办理结婚证而未将户口迁出,但仍以其已出嫁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3、已离婚的妇女,户口未迁出男方处,以其已离婚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4、因考上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出且被收回责任田,在分配时以其没有责任田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5、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将户口迁回,因居民户与农业户不在同一个村民小组,虽然在同一个村,但其原村民小组以户口已迁出本小组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6、因为服刑而决定不予发放;

7、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因其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发放或少分;

8、新出生的人口,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发放;

9、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将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遗赠人处,以便于双方共同生活照顾遗赠人的生活起居,受遗赠人已分得的责任田被征用,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以受遗赠人及其家庭成员非本组织成员而决定不予发放;

10、因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其他纠纷,该组织利用职务便利予以扣留。

第二种分配方式的纠纷主要有:

1、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均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因部分村民不同意发放给继承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敢发放;

2、承包人死亡后,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并缴纳相关税费,该责任田被征用后,其余继承人以已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分得属已死亡的承包人份额内的土地补偿费。

既然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笔者认为有权参与分配的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依据。在第一种分配方式中,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

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

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针对第一种分配方式的其他主要纠纷,笔者认为:

1、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剥夺,不应当以其正在服刑为由拒绝发放;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扣留村民的合法财产,确实存在其他纠纷应通过正当途径、合法程序解决。

对第二种分配方式的主要纠纷,笔者认为: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但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继承人只能分得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须在征用已死亡的承包人的责任田后调整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土地给已死亡的承包人或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调整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才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当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受村民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村民义务。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应查明征用土地是否办理了合法的审批手续,合法的财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笔者审理的原告林全禄、林梅娟、林耀耀三人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西山村八组征地补偿费纠纷一案,发现西山村在征用林梅娟、林耀耀的责任田后,仍要求该二人缴纳该责任田的相关税费。根据法律规定,耕种了责任田,才需要承担相应的税费,责任田被征用后不可能继续耕种。故本案应查明征用土地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办理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实践中多数做法是由村两委委员进行讨论决定,未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少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但讨论时又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往往不能坚持平等原则,出现歧视妇女现象,以传统习俗代替法律规定。为此,笔者认为,在农村应大力进行宣传普法工作,尤其是与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且有关部门应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以上是笔者对征地补偿费纠纷的一些看法。农村社会生活极为复杂,法律原则往往难以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目前尚无全国性的法律规定,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认可一些善良风俗习惯,发挥民事习惯法的作用,并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进行认真改造,使之适应民事社会生活。更为关键的是,相关部门应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有了立法,只是公民能够得到公平、公平待遇的法律依据,而法律得到了正确实施,公民才真正享有公平、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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