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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03月04日 编辑 39baobao.com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怎么定义]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阅读

构成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

1、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特殊成立要件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侵权行为的分类与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

根据侵权行为的过错要求、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等,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多少划分的侵权行为类型,一人即为单独行为。

3、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基于行为的主观行为所作的分类,行为人以作为形式造成的侵权就是积极侵权行为,而行为人的无意识行为或者默示不作为造成的侵权就是消极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原理,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导致的人身或财产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与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状态和不良后果。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3。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4。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寝权行为的有几大构成要件

四大构成要件

一、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 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又是票据法中的要式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外,又须具备票据法特别规定的要件。票据理论中通常将票据行为构成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实质要求。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注:鉴于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本文所涉及案例分析无直接关联,故略。)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求。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外观,是他人识别和判断票据行为人的意思和票据权利的依据,因此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具备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形式要件主要包括记载事项、记载格式(注:关于记载格式在前文票据要式性中已论及,此处不再赘述。)、票据签章和票据交付。 票据记载事项,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之一,表现为票据记载的具体内容。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记载事项有不同的效力。按照记载效力的不同,票据理论中一般将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无益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应该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一般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必须依法进行相应记载的事项。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七项之一者汇票无效。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但亦有学者认为,背书行为中不存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则,不禁止空白背书。在承兑和保证行为中,由于各国票据法规定不尽相同,故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亦不同。《德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被视为承兑。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只要不是付款人或出票人的签名,即视为担保声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亦有类似的规定。即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德国票据法》中均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但我国《票据法》则不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否则不发生承兑和保证的效力。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若对其未予记载,则应适用法律推定之内容,而并不因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必要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也称可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是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记载,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而一经记载即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不应该进行记载或即使记载也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票据签章和票据记载一起构成票据上意思表示的内容。票据记载表明票据行为的内容,而票据签章表明票据行为的主体。因此,在票据上签章是所有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最基本的条件。各种票据行为的内容虽有不同,但行为人的签章则是各种票据行为共同要求。所以签章也就成为各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最重要的形式要件。

票据签章具体是指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根据签章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签章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章。 自然人签章,是指自然人作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加盖自己的印章、或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完成记载的票据交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依据该规定,出票由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为构成。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转让汇票权利时,应当背书交付汇票。可见背书是由背书和交付两个行为构成。因此,票据交付是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由于理论界对于票据行为的性质有不同认识,对于票据交付是否为票据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而有不同主张,具体分为创造说和发行说。

(注:票据行为创造说认为,票据行为人完成票据记载井签章,票据行为即成立,而无需交付票据;票据行为发行说则认为,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不仅须票据行为人完成票据记载并签章,而且须将票据交付给相对人,否则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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