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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反竞争行为的第一种表现不是什么知识产权

02月03日 编辑 39baobao.com

[商品主体混同行为的民事责任]案例:美国W公司于1986年来北京投资餐馆业,其经营的餐馆已有20家连锁店,均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该名称的牌幅用"红兰白"三种颜色装饰悬挂于餐馆外。北京Y餐厅于1993年...+阅读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指的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有四种。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包括以下四种:

(一)商品假冒行为

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三)侵犯商业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第7期中已经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四)商业诽谤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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