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背景下的物业管理问题]一、背景与法律规定 《物权法》在2007年两会期间出台,并于10月1日起生效。在经历数次波折,这一部法律所引发的社会关注度是不言而喻的,在一个传统的公有制国家,这体现了对国家、...+阅读
目前,我国的物权法还没有出台,只是在民法中有一些相关的规定! 什么是物权? 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历经七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2月29日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了有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这标志着中国物权立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于2006年12月24日至29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七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一致认为,物权法草案几经修改,已趋于成熟。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从2002年至今,物权法草案历经七次审议,创造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
由于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法律性、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注意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有关专家表示,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完善过程,是我国立法机关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 涉及范围广泛 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 由物权的定义就可以看到,该草案对社会的影响巨大。 在七次审议过程中,各界人士主要围绕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和抵押等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对“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一直有不同意见。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 现在许多老百姓都买了房,比较关心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目前草案对车库问题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草案则规定为共有。
草案符合宪法规定 针对近来有人提出物权法草案违背了宪法精神一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回应称,物权法草案经过7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都认为草案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主导,公有制经济是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同。
姚红称,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也有所区别,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这主要通过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调整,这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并不矛盾。而事实上物权法草案也已经突出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比如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同时物权法草案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作了特别规定。如果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受到同样侵害,但二者保护力度却不同,这肯定会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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