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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房子是很多国人的执念,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想要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那么,你对于买房的相关规定是否了解呢?能否规避买房过程中的陷阱呢?在这里,土巴兔小编为大家说明商品房预售的相关知识,讲述购房有哪些陷阱。
目前,买房时很多都需要先付一定的定金,这就是商品房的预售。在这过程中,为了利益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于是,就出现了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接下来,小编会就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必要性、内容进行讲解。
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的必要性
商品房预售时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在这期间有很多漏洞可钻。为了尽可能的规避风险,规范市场,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市场进行了干预,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商品房的预售会导致房价居高不下。
首先,商品房预售能使开发商低成本占用各种资金,如银行资金、预缴款等,不需要承担建房的成本。其次,是预售会使开发商提前回收成本。这样,方便他们对房屋进行囤积或者是更快的进行下一个房屋开发计划。总之,房屋的预售将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和银行,会导致楼市虚假紧缺现象的发生,推动了房价的上涨,
另外,房屋预售对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以及“道德风险”,消费者权益容易受到损害。这是由于预售合同双方在经济状况和信息咨询方面的不对等,还有相关部门管理的不完善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影响。所以要规范市场,出台了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
2004年7月,有关部门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进行修正,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使之更符合市场情况。在具体上,对适用范围、预售条件重新进行界定,列出了申请预售许可的相关资料、办理程序等,还有监管以及违约后的处理等。规定要在网上办理备案认证手续,对预售相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使产权更为明晰。
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规范市场,对开发商新盘供应速度有所控制,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通过上述说明,相信大家对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的必要性以及内容有所了解。土巴兔小编希望大家阅读这篇文章后能够有所帮助,避免在购房交定金时被骗,损害自己的利益。
商品房预售有哪些限制条件三
所以虽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6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城巾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6条中规定商品房预售应该满足一定的条件,但是没有明确该条件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也不能直接认定这些条件为合同生效要件。
3、在商品房预售的四个条件中,实际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办理第四个条件的前提是必须具备前三个条件。所以,商品房预售的四个条件对于合同效力的地位是不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可见第四个条件,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其他三个条件则与合同效力无关。因为只要求其中一个条件,即商品预售许可证实际上就可以同时适用前三个条件,但是商品房预售许证的签发是行政机关承担审查职责的,至于该审查是否真实,也就是前三个条件是否满足,法院则不负有这样的实质审查义务。所以在法律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控制只是通过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形式审查这样的设计来完成。
商品房预售管理新规:备案价为签合同时最高限价
新闻时间:2012年10月11日
从本月起,我市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昨日,市房管局公布一系列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其中首次明确,各楼盘预售前每套房屋价格要备案,备案价成为签订合同时的最高限价。并要求今后竣工的楼盘需强制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很多购房者觉得开发商定价很随意,房子想卖多少钱就是多少钱,想涨多少就是多少,这样的情况以后就不大可能出现了。市房管局要求开发商将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经备案后,每套房屋的拟售价格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最高限价,并在销售现场公示,卖房时不得超过这个价格。如果预售方案里的房屋信息、价格等要发生变更,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有了价格上限,开发商就不能随意漫天要价,把价格定得超过片区价格很多;也不能随意大幅度涨价,超过最高限价。如果市民发现开发商有违规行为,可以向房管部门举报。
政府监管预售房款防“烂尾楼”
以前购房者付了房款后,房款直接进入开发商账户,一旦开发商资金断裂,容易造成“烂尾楼”。从本月起,申请预售许可证的新楼盘,预售资金将纳入监管。房企取得《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证明》后,要办理预售资金监管手续,与银行、市场管理中心一起签订三方协议。房款将进入监管账户,开发商根据工程进度分步拿钱。
这就意味着开发商只有如实完工,才能拿到房款。即便“跑路”,其在监管账户的钱也足以开支剩余工程。购房者就不会碰到“烂尾楼”了。
强制竣工交付使用备案防“楼脆脆”
以往,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并不强制备案,给房屋质量带来隐患。市房管局最新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前,应申请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未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的,不得办理商品项目初始登记,也就是整个楼盘的“大证”。没有“大证”,购房者的房产证自然也办不了。
强制竣工交付使用备案,从源头上防控未经各监管部门专业审验的问题房屋投入使用,杜绝不良开发商逃避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降低“楼脆脆”产生的概率。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6-2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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