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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仲裁和仲裁协议的含义和作用是什么

03月15日 编辑 39b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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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作用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仲裁协议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类型

从书面仲裁协议的存在形式看,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特征

仲裁协议做为整个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本依据,有着如下法律特征:

(一)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否则,就不可能在有关合同发生争议时约束各方当事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提出证据,证明他不是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或订立时没有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那么仲裁协议无效,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二)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仲裁协议一经签订,就成为仲裁委员会受理合同争议的凭据,同时在申请法院执行时,也以它作为撤销裁决或强制执行的依据。

(三)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果是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写入合同,那就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条款的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单独的仲裁协议,则可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仲裁协议与它所指的合同本身,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前者是程序性合同,后者是实体性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

仲裁协议的形式有哪些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包含在主合同内,人微言轻合同的一项条款,即仲裁条款。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这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是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一个单独的协议,通常称之为提交仲裁的协议。根据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出仲裁,不需要另外再签订任何同意提交仲裁的协议,只有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才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提交仲裁之前达成一项提交仲裁的协议。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与我国的做法基本相同。

根据我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在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遵循哪些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1、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授权,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的仲裁申请。

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当事人在选择、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因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所在何处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因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如何而受到级别管辖的制约。

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把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争议均交由仲裁解决,也可以约定将某项或某几项争议交付仲裁。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交由自己处理的争议,则不能主动审理和裁决。

5、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诸项权利的集中体现,是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二)仲裁独立的原则

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仲裁法确立的仲裁独立的原则,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里程碑。仲裁独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与行政机构脱钩。即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这有利于我国的仲裁真正做到具有公正性、权威性。

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即作为社会团体的中国仲裁协会,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按地域分别设立的,相互之间无高低之分,无上下级之分,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相互独立。同时仲裁庭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法院对仲裁裁决虽然有着必要的监督,但并不意味着仲裁附属于法院。正如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此项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准则。

1、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纠纷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的发生原因、发展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执所在。

2、符合法律规定,即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

3、公平合理,就是仲裁庭在仲裁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在审理纠纷时应当处于公正地位,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同时公平合理还意味着,在仲裁中所适用的法律对有关争议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采用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作法,即经济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来判别责任。这样做既体现了与诉讼相区别,也是仲裁的基本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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