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程序法中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调解分为诉讼中调解和诉讼外调解,诉讼中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阅读
Broadly speaking, civil procedure consists of the rules by which courts conduct civil trials. "Civil trials" concern the judicial resolution of claims by one individual or group against another and is to be distinguished from "criminal trials", in which the state prosecutes an individual for violation of criminal law.
Under the American "common law" system, the initial burden is on the complaining party (the "Plaintiff") to file suit in court. The Plaintiff also has the initial burden of demonstrating he or she has a legitimate claim.
In America, civil procedure usually takes the form of a series of rules and judicial practices. The federal courts follow the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the state courts follow their own state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美国的法律和中国的法律有什么不同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我仅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它们加以比较。一直以来,比较法学家们都倾向于假定,世界上所有发达的法律体系中,相似的需要总是以相似的方法来满足。[1]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巨大差异却打破了这一假定。诸如简易民事诉讼的准备和进行、向法庭提出事实的方式、选择或询问证人或鉴定人的方式等的巨大差异,都使这一假定不能成立。而两大法系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差异,则受到了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如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但我认为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
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英美法系中诉讼程序的许多特性,实际上是由一个决定性的事实造成的,即该诉讼程序来源于陪审制。现在,普遍的观点认为,英国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使用陪审制,而且是在严重的犯罪并且被告主张自己“无罪”时才使用。[2]尽管如此,英国的民事诉讼中仍然渗透着陪审制的传统。而陪审制的影响,使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一样,有许多特定的诉讼程序。[3]这也就使其诉讼程序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中,诉讼可以有间隔地划分为多次的审理。因而,对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出人意料的观点或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在下一次的法庭审理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予以反驳。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大不相同,由于采取的是一次性的审理,律师为了防止同样的事情发生,不但要把自己的论点和证据想清楚,还必须了解对方的论点和证据。
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中,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地要求休庭。这就使得律师必须在开庭之前会见他的证人,以搞清楚他们会在法庭上说些什么、做些什么。对于这种行为,德国的律师却认为是违反职业道德的。[4]由此我们也不难想象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经常有出人意料的结果,为什么那些能在法庭上以一己之力翻云覆雨的律师总是受人尊敬。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审理却总是给人按部就班的感觉,而显得不够精彩,律师很难有非常精彩的表现。既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采用一次性审理的模式,那么法官的作用如何呢?在审判开始之前,律师们进行了精心的准备,而法官对于争议的问题和有关的证据却极不清楚。据认为,法官靠律师通过口头陈述提供全部必要的事实和法律。
[5]我们都知道,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上,律师独立地决定传唤哪些证人、提问证人。每个证人都是被一方提问之后,再由另一方进行反提问。提问证人也是律师智慧的体现,出色的律师常常能使对方证人的证词不可信,而无法被法官或陪审团采纳,从而失去了证据的效力。律师提问证人,而法官一般只注意听取证人的证词。法官如果发言,通常都只是“反对有效”或“反对无效”之类的判断性语句,以决定当事人的问题是否可以被采纳。然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法官是可以提问证人的,但他们为了避免卷入冲突,并且保持中立,而倾向于少开口提问。曾经有一个案例非常经典地从反面诠释了法官这么做的明智,即“琼斯诉全国煤炭委员会”案:在该案初审时法官提问过多,使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用他认为最好的方式提出证据,上诉法院仅据此就将该案发回下级法院重审。
[6]这个案例同时也说明了英美法系中“程序优于权利”的原则。英美的法官在审判中处处表现得较为消极,他们在案件的开始阶段对案情一无所知,必须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因而当事人及其律师就必须发挥主要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最好办法是让当事人辩论出真实的情况,而法官则只是充当法庭规则的监督者的角色,即“对抗制”的诉讼。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却正好相反。他们认为,如果能让法官发挥较大的作用,可能会更有利于发现真实的情况。因而法官有义务提问、告知、鼓励和劝导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以便从他们那里获得全部真实情况,避免当事人的过失导致败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判多少还是带有一些“纠问式”的性质,具有一些官僚特征。
[7]对于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皆以法院为主,法官是以积极审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审理。在美国,“对抗制”诉讼程序的实行是非常严格的。
美国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据原则的差异
关注“罗爷法律”头条号查看更多法律知识!点击头像即可获得免费法律咨询!1.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同。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收集公诉刑事案件证据的机关是国家侦查机关,侦查机关要全面收集证据,是站在公正的角度收集证据;附带民事诉讼证据则只是民事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2.收集证据的目的不同。刑事诉讼证据目的是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是法庭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而民事诉讼证据是围绕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以便通过确认这些损害而从被告处获得赔偿的目的。3.证人作证的态度不同。对国家机关收集证据,证人一般能严肃对待,所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较高;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除了法院通知证人当庭作证外,民事诉讼原告或代理人收集证据时,证人可能受其要求、利诱、威胁、恐吓等原因,所作证词的真实性就打了折扣。
4.收集证据的人对法律的认识理解不同。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一般都经过专业学习或培训对法律的理解比较准确和全面,而原告及其代理人认识法律较偏颇,往往断章取义地理解法律,因此双方所收集的证据易产生差异。...
国际法学概论作业
一、单项选择:2. “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有效”是一条( )A.双边冲突规范 B.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4.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款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
”这一规定属于公共秩序保留立法中的( )A.直接限制的规定 B.间接限制的规定C.合并限制的规定 D.以上三者都不是5. 我国对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法人采取的认许制度是( )A.特别认许制 B.一般认许制C.概括认许制 D.分别认许制7. 加拿大人洛斯在我国广州购有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住英国开展业务,洛斯决定将此别墅出售给其朋友法国人格里斯。
后两人因付款问题发生纠纷,在我国某地中级人民法院涉诉,我国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 )A.加拿大法或法国法 B.法国法或中国法C.加拿大法或中国法 D.只能适用中国法8. 关于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一致认为被选择的法律应是( )A.实体法 B.程序法 C.冲突法 D.实体法和冲突法9. 《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的法院。
这在学理上称为( )A.明示的协议管辖 B.默示的协议管辖C.专属管辖 D.特别管辖
二、多项选择:1. 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下列哪些选项可以作为当事人属人法的连接点? ( )。A.国籍 B.住所C.侵权行为地 D.经常居住地2. 下列哪些连接点可以被当事人利用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A.婚姻举行地 B.动产所在地C.侵权行为地 D.当事人住所地3. 一国法院在根据内过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冲突规范指向的是外国的冲突规范,则可能导致下列哪几种情况?( )。
A.识别 B.反致C.转致 D.法律规避4. 下列四个选项中,我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采取或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有哪几项?( )。A.识别 B.公共秩序保留C.反致 D.法律规避5. 下面哪些选项是关于国际私法中国家的法律地位的正确表述?( )。A.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B.国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成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C.国际以其国库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D.国家参加国际民事法律活动是通过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的7. 下列关于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表述正确的有哪几项?( )A. 运送中的物品物权关系主要适用到达地或者发运地的法律 B.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适用物之所在地法C. 物权的保护方式适用法院地法 D. 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物权关系通常适用外国法人的属人法8. 根据我国有关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确定涉外合同适用法律的原则有下列几项?( )A. 当事人协议原则 B. 最密切联系原则 C. 强制适用中国法律原则 D. 法院自由裁量原则9.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地位,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 我国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并且不要求以对等和互惠为条件B. 诉讼费用担保是我国对外国当事人所规定的共同的诉讼义务C. 关于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问题,我国没有明文规定D. 目前我国不承认领事代理制度2.什么是系属公式?系属公式有哪些?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Lex personalis,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2.物之所在地法Lex situs,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3.行为地法Lex loci actus,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古谚。
由于法律行为的多样性,行为地法又派生出下列一些系属公式:
(1)合同缔结地法;
(2)合同履行地法,;
(3)婚姻举行地法;
(4)侵权行为地法。 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 5.法院地法Lex fori,它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6.旗国法Law of the Flag,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7.最密切联系地法Law of the plac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是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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