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具体规定是什么]空高作业概述 1、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阅读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7日民政部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 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 第三章 寄养家庭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 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 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
未成年人的寄养人有何身份要求
有经济实力,没有生育能力的成年夫妻,无犯罪记录的,一般就可以了。
1、申请人系不满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2、(外)祖父母在本市无子女,可以解决一名(外)孙子女;
3、由本市到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职工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无法随身抚养,外省市无同等亲属投靠的;
4、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职工,单位无基地和托儿设施,子女无法随身抚养,外省市无同等亲属投靠的;
5、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6、被投靠人在京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办理地点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各公安分县局、派出所
申请入户地派出所或分县局户政大厅
所需证件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的父母和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父母双方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3)申请人及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父母由内地调往青藏高原工作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要求来京投靠(外)祖父母的,须提供当地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由当地派出所证明子女父母籍贯及出生地,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迁出的,须北京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出证明;
(5)申请人的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来京投靠(外)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动单位的部、局、大队(处级)、小队(科级)四级证明,证明要写明父母具体工种、流动情况、有无生活基地和托儿设施;
(6)(外)祖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单位人事部门、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或查档证明;
(7)申请人父母在守岛部队、实验基地和总参三部前哨工作,要求将子女寄养在(外)祖父母处的,要有师级以上政治部门的证明;
(8)(外)祖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农村地区派出所或分县局户政大厅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期限
5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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