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地价政策的分析]我国现行的地价政策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地产市场的发育起了不小的作用,但相距其要达到的目的还有一定的差距。所谓地价政策是政府制订的有关影响地价高低、地价走势方面的政策...+阅读
一、目前外汇管理的政策现状
为了扭转我国国际收支顺差持续增长的局面,适应外汇形势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外汇管理改革,逐渐转变“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按照“均衡管理”的理念,对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在外汇流出方面,主要表现在:一是改进了经常项目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取消经常项目开户事前审批,进一步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大幅简化了服务贸易项下购汇凭证的审核;提高了居民个人年度购汇额度,简化了购汇手续。
二是继续大力支持“走出去”发展战略,有序拓宽资本流出渠道。取消境外直接投资购汇额度限制,境内投资者经核准可先行对外支付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前期费用。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证券类机构和保险公司等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资金购汇投资境外金融产品。在外汇流入方面,表现在:一是改进贸易收汇和结汇管理,增强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有效性,对收汇单位贸易外汇实行分类管理。
二是居民个人结汇实行了年度总额管理和纳入个人结汇系统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了真实性结汇审核管理。三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实行了支付结汇制度,特别是对外资流入房地产行业进行了严格规范。四是加强了短期外债管理,遏制投机资本流入。将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规范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从外汇政策的制定层面上看,这些政策的调整使现行的外汇管理进一步趋向“均衡”的管理模式,表面上外汇资金流出与流入的管理政策宽严趋向一致。
但从这一系列政策调整后的实施效果看,政策收效不很明显,对改善我国目前国际收支顺差的作用有限,国际收支顺差仍保持大幅增长。这主要是由于目前受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在国内外汇投资渠道狭窄、规避风险工具较少情况下,企业和个人如果没有现实用汇需求,一般都不愿意购买和持有外汇。外汇资金的流入依然强劲,外汇“宽进”的现状仍没改变,对一些非法的外汇流入没有起到有效的监控和阻止作用。
二、现行的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外汇监管法律依据欠缺
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和《结售付汇规定》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外汇相对短缺、经济发展又需要大量外汇资金的背景下,按照“宽进严出”的指导思想制定出台的。后来,虽经多次修改完善,但“宽进严出”的管理理念没有根本改变。具体表现在:对外汇流出的真实性审核要求比较严格和具体,而收、结汇政策就比较宽松,在《条例》和《规定》中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仅要求卖给银行即可,并未规定对结汇资金来源和性质进行真实性审核的要求。
从目前国际收支状况来看,却需要加大对外汇资金流入、结汇的监管。可是,由于《条例》和《规定》中对收、结汇真实性监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企业和个人即使违规将外汇资金汇入和结汇,处罚也难以落实,达不到预期的监管效果。
(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规定存在政策缺陷
目前,资本金结汇是按照实需的原则,即企业有正常合理需求就可以进行资本金结汇,其主要管理方式是“支付命令制度”。
这一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违规外汇资金的流入。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政策的实施效果不很理想。究其原因:一是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难保真实。按照现行的规定,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主要是审核其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
但法规对资本金结汇用途并没有明确及详细的范围界定,用途也主要是由企业自行填写的用途清单或支付令来证明,没有要求企业提供其它足以证明结汇真实用途的资料,对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基本上没有制约作用。
二是“代位监管”流于形式。在资本金结汇监管方式改革后,资本金结汇“一线”监管主要由银行来行使。根据目前资本金结汇政策,在正常情况下,企业只需提供外汇登记证和结汇申请书等要件,就可以申请办理资本金结汇。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由于银行在办理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同时,其本身也是受益者,因此,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时往往并不对资本金结汇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只要形式合格就予以办理。
三是“化整为零”规避大额监管。目前资本金结汇实行的“支付结汇制度”对一次结汇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要求提供的资料及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管理较为严格。企业由于难以提供或不愿意提供相应的合同及发票等结汇要件,往往将大额汇入款进行分批次结汇,规避单笔超过20万美元资本金结汇的监管。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仍存“漏洞”
一是《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只对个人结汇环节进行总额管理和真实性审核的管理,而对个人外汇汇入环节未作任何要求,导致一些非法流入的大额外汇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划转给多个直系亲属,低于年度总额分散结汇,逃避个人结汇的真实性审核和系统监管。
二是由于目前对个人外汇流入性质的核实缺乏有效的方法,在《办法》关于个人非经营性结汇超年度总额的9种情况中,“赡家款”结汇所需证明材料相对简单,一些非法外汇资金就混入“赡家款”进行结汇。三是个人违规结汇处罚较轻,使个人外汇监管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对个人违规结汇没有作任何的处罚规定,只是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个人违规结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还不分违规金额和次数,规定比较笼统,且处罚金额较小。如果个人违规结汇带来的收益大于1000元,按此规定处罚,对非法流入的外汇资金结汇就起不到任何震慑惩戒作用,会使外汇局对个人结汇监管处于尴尬之中。
三、建议
首先,按照“均衡管理”的理念,及时对《条例》和《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结合目前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今后我国涉外经济的发展趋势,补充对各种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的管理规定以及违规的处罚依据,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外汇流入的监管力度。
实行“意愿结汇”制,从根本上改变强制结汇制的法律依据,建立起外汇流入与流出均衡的监管法律体系。
其次,完善资本金结汇管理政策法规,改进管理方式,突出监管效果。一是修改相关法规,明确资本金结汇的使用范围,加强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也进行“分类”监管,引入“关注企业”制度。三是建立资本金结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对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流向进行跟踪监控,建立本外币联合监管的有效机制。
第三,针对个人外汇管理的现状,应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增加对个人外汇汇入解付的真实性审核管理规定,将一些非法流入的外汇阻止在解付环节。对个人外汇结汇后大额和可疑的人民币资金流向实施跟踪监管,以查清结汇资金的真实用途。加大对个人违规的处罚力度,按照违规金额和次数,做出相应的不同经济处罚,增加对当事个人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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