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比较复杂,刚好我也分管有涉外税收这一块工作,下面简单把要点跟你说下:
一、国外客户为国内企业提供应税劳务,他们属于非居民企业,所取得劳务收入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供应税劳务所得不是交预提所得税,因为预提所得税对应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税率更不是10%!
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所得,税率为25%,一般采用核定利润率的办法征收,并且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核定利润率有一个幅度的,由各地税务机关在该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具体规定请参阅“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文。如:劳务收入为100000元,假设核定的利润率为20%,则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20%*25%=5000元。
三、先要看国外企业是在哪个国家,并参照两国签定的税收协定,看相关项目是否有免税的约定,如有,关键要看是否达到了“常设机构”的条件,达到一般就要交税了。象提供劳务,一般在任何连续12个月内累计在华服务达183天以上就构成常设机构,但也有与个别国家签定的协定所规定的天数有差异,具体一定先看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四、做好备案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由税务人员在征管系统内做好相关登记,否则无法开具完税凭证。
五、非居民企业在国内提供承包工程或劳务服务,如果在国内没办理有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实行指定扣缴,即指定国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指定扣缴手续,下达文书。
六、如不符合免税规定的,国内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按规定缴纳税款。
七、完税后,税务机关开具有固定格式的完税证明,按现行规定,国、地税均在同一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的,先办完国税,再到地税去盖章。
八、出具税务局的完税证明后,外汇管理局才会允许企业向境外汇出相关资金。
详细规定请参阅“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