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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病区安全治理制度根据本科特点制定护理安全防范措施,完善入院安全告知相关内容,对新生儿、孕产妇等高危人群制定意外伤害防范预案;对火灾、盗窃、停电、中心氧压及中心负压不足等事件发生时,如何处理和上报应做具体规定。明确规定护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常规,一旦发生差错纠纷必须以群体的力量面对,积极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
(2) 加强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培训,注重专科知识学习要求护理人员积极参加院内院外的各种学术活动,科内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对新上岗的年轻同志进行岗前培训,试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选派青年骨干进修学习,鼓励大家参加函大、自考等进行学习,以提高助产士、护士的理论水平,丰富专业知识。 (3) 加强人文关怀,把握沟通技巧,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护理工作者必须加强自身的人文素养,把体现“以患者为中心” 的人文精神融入到护理工作中去,用礼貌的用语、热情的关爱、优质的服务赢得患者及家属对护理工作的认可。
(4) 重视产科病历记录,提高书写质量应认真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做到如实记录,及时记录。
孕产妇转运急救制度
孕产妇转运急救制度
1、 发现孕期的危重孕产妇要及时向乡卫生院报告并直接向“产科急救中心”转诊。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必要时一边利用人力转运产妇,一边通过电话与上级急救中心联系,由上级医院派出救护车,两种方法相结合,尽量缩短转运时间。尽量动员社区力量来解决转诊所需的交通工具和人力,如动员村民自愿组织固定的担架救护队的方法。
2、 及时转送危重孕产妇,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特别要早期识别和处理孕期初筛出的合并症和并发症,成立初级产科抢救小组,在对发生在产时和产后的并发症进行初步抢救的同时,及时将危重孕产妇向“产科急救中心”转诊。
3、 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都要履行高危产妇的转诊职能,凡不能正确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都要及时转至“产科急救中心”进行诊治。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转诊,不能延误或推诿。
4、 负责接收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孕产妇转诊,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承担危重高危孕产妇的诊断治疗和抢救,提高抢救水平。
劳动法对孕产妇的相关保护规定有什么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就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排除在裁员外,否则,用人单位的做法就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既可以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哺乳期满一年时止;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支付赔偿金。
权利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号)、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三、关于产假·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上班期间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丈夫休护理假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到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晚育者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怀孕期间工作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古典胎教音乐试听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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