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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是公共卫生的一个领域,是我国儿童保健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1985年12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及时规范了各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为保障儿童的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颁布已有26年。随着社会的进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也有了新的理念和发展。在此期间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卫生部、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颁布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和规章制度。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但实际上《制度》中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影响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在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为更好地落实《管理办法》,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和内容,于2006年起,卫生部妇社司组织专家修订1985年的《制度》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第八条也指出:“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规范》的修订以《管理办法》为指导思想,以《制度》的基本内容为依据。目的是能更好地适应现阶段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规范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指明今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常规化、制度化,提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水平,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自2006年起,卫生部妇社司开始酝酿、组织专家讨论、调研对《制度》修订为《规范》的工作。目前,已召开20余次全国专家研讨会议,其中,专题召开有关传染病、消毒方面问题的讨论,并组织有关专家赴福建、甘肃、辽宁、云南、安徽、江苏、河南、贵州、山东、北京十省十五市进行《规范》内容可行性、可操作性等问题的调研。同时,借助《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的契机,组织召开全国省级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会,广泛征求了全国各省对《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4月正式向全国各地和相关部委、司局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根据教育部体卫一司、基础公司2011年12月和2012年2月两次反馈的《规范》修改意见,经专家会讨论进行修改,最终完成了此《规范》。 修订后的《规范》调整细化为四部分,将原《制度》内容列为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包括十方面内容:
一、一日生活安排;
二、儿童膳食;
三、体格锻炼;
四、健康检查;
五、卫生与消毒;
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八、伤害预防;
九、健康教育;
十、信息收集。同时依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新增加: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和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包括卫生评价流程和卫生评价标准;并补充完善了第四部分的相关表格附件。与1985年颁布的《制度》相比,将原有“预防疾病制度”细化为现“传染病”和“常见病”内容;原“安全制度”修订完善为现“伤害预防”;原“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修订为现“信息收集”。删除“家长联系制度”,根据新形势发展要求,增加“健康教育”内容。修订后的《规范》内容得到更新补充,条理更清晰,实际工作可行性、操作性更强。下面对修订的《规范》予以说明。
(一)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依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明确了托幼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增加本部分。对妇幼保健机构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上的职责明确细化,方便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托幼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操作。同时,对托幼机构在卫生保健工作中的职责细化,有利于规范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施开展,更好地促进群体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开展。
(二)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将原《制度》内容纳入本部分规范,并修订为现有十项。 1.一日生活安排 将原《制度》的“生活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二部分“一日生活安排”。该部分包括五方面内容,更清晰明了、详细、条理地说明了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使得《规范》的操作性更强。其中,与1985年《制度》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1)强调定期检查一日生活安排的执行情况。 (2)根据现阶段社会状况,绝大多数儿童1岁以后入托幼机构,所以本《规范》删除了原《制度》里1岁内儿童的一日生活时间安排。 (3)在一日生活安排中特别强调了儿童户外活动的时间,具体指出正常情况下全日制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对儿童进餐和午睡等主要生活环节明确时间要求,可操作性更强。 2.儿童膳食 将原《制度》中的“婴幼儿的饮食”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二部分“儿童膳食”。修订后的部分包括两个内容:膳食管理、膳食营养,更加全面地涵盖儿童膳食的基本内容,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1)依据现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新修订后要求,重点提出对食堂的管理要求,并给出具体可行的依据,强调建立健全了食堂的规章制度。 (2)要求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收支盈亏不超过2%。 (3)要求膳食卫生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增加托幼机构食品采购要求和库存食品要求,明确食品加工用具的消毒要求。严禁托幼机构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并根据食药局201216号文件规定托幼机构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对饮用水、留样食品要求也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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