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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内伤害:护栏突然倒塌,责任追究两家

03月17日 编辑 39b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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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天早上,某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顺着楼道下楼去操场进行户外活动,在接近一楼的最后几个台阶处,楼梯护栏突然倒塌。小朋友纷纷跌倒,互相叠压、踩踏,造成多个孩子受伤和两名幼儿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立即将受伤幼儿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调查发现,此楼道护栏的钢筋强度不够,早前已经发现出现小的裂缝。因没有及时维修,所以导致事故发生。

受伤幼儿的家长向幼儿园索赔,没有受伤幼儿的家长也以其子女受到惊吓为由向幼儿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而幼儿园则认为这起事故是因为建筑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偷工减料所导致的。应由建筑公司负责赔偿。

在这起事故中幼儿园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评析】

本案是关于幼儿园里因护栏倒塌发生幼儿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具体来讲,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幼儿园是否要对这起事故承担法律责任?承建单位和幼儿园之间应由谁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对事故中未受伤幼儿是否要给予精神赔偿?

本案中幼儿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 有无损害事实的存在,幼儿园的行为给幼儿人身造成损害后果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首要条件。

(2) 幼儿园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要求的行为,即规避或者疏于法定义务,这是违法的不作为;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实施超越法律允许范围的行为,这是违法的作为。这两种情况都是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持有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态。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首先,楼道护栏倒塌事故造成了数名幼儿受伤,损害事实存在。

其次,幼儿园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事故中,幼儿园园舍建筑不符合要求,出现裂缝又没有及时检查维修,所以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是违法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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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幼儿园的这些违法行为与幼儿的损害事实之间是一种内在的因果关系。

最后,幼儿园发现楼道出现裂缝但轻视和忽视安全隐患,存在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对幼儿园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幼儿园应对这起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受伤幼儿家长可向幼儿园提出损害赔偿。

事故中建筑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园方是否能举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幼儿园能举证是因设计、施工有缺陷造成损害,则可追究设计、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最后,对事故中未受伤幼儿的家长提出的精神赔偿要求,法律是不支持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自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可见,适用精神赔偿的案件有其限定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在这起事故中,幼儿园并没有侵害未受伤幼儿的上述权利,所以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

(1)幼儿园的建筑工程应委托持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具有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建筑公司承建,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幼儿园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园舍情况,发现危房及时维修或拆除,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证幼儿和教职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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