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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A、B、C、D四家公司决定各出资50万元组建一家新公司甲,但投资协议规定只有A和B公司为投资方,其中A公司占25%的股权,B公司占75%的股权,C公司和D公司各将投资款50万元汇入B公司银行账户,由B公司代为出资。
请问:(1)以上投资是否违反规定?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2)B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50万元,还是150万元?
(3)甲公司的利润分配如何通过B公司转给C公司和D公司?
答:以上属于违规操作,B公司无法对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现分析如下:
(1)C公司、D公司将投资款汇入B公司账户时,B公司只能作负债处理,B公司投出150万元属于B公司股权。B公司从甲企业分得税后利润,无法支付给C、D公司。即使支付只能以利息的形式,这必然导致C、D公司多缴纳利息收入营业税(按“金融保险业”税目,适用税率5%)。如果这部分利息超过了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B公司在计算所得税时还需做纳税调整。
(2)如果C、D公司各出资50万元投资于B公司,这将改变B公司原资本结构。B公司出资150万元仍然是B公司股权,C公司和D公司不可能取得相当于甲公司25%的股权。
惟一的做法是:A、B、C、D均以自己的名义各出资50万元,共同投资组建甲公司。如果C、D公司一定要以B公司名义投资,说明另有隐情,应当努力寻找其他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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