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阅读
一、受理报检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报检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1.检疫许可证正本;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正本;
3.经港澳中转的禽肉类产品需提交港澳中检公司检验证书正本;
4.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5.其他按照要求应提供的单证,如产地证等;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单证符合要求的,核销检疫许可证,出具单。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报检。
二、现场检验检疫
(一)口岸现场检验检疫
1.施检人员应查询启运时间、港口、途经国家或地区、运行日志、装载清单等;检查集装箱温度记录是否正常;检查有无进水、漏水、漏油造成产品水湿、霉变、污染等情况;检查集装箱内是否有异味,是否有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媒昆虫危害痕迹;检查熏蒸剂的使用和清除情况;
2.施检人员应查验进境肉类产品是否符合“四原”(原柜、原封识、原证书、原包装)要求;检查集装箱封识是否完好;开柜后注意查看货物的堆放是否整齐,是否有被搬动过的迹象以及是否有其它不合理堆放的情形;核对货柜的柜号、封识号、货物的品名、数(重)量、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名称或注册号、包装规格、唛头、输出国检疫印章及检疫证书号等是否与单证相符,所标注的输往目的地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无超出保质期,有无“不适合人类食用”的表述等;
3.施检人员应查验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判定是否符合我国相关规定;
4.施检人员应查验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土壤等禁止进境物;
5.对滋生植物害虫或混藏杂草、种籽的,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二)经口岸现场检验检疫不符合要求的,作以下处理:
1.货证不符或者不符合我国标准规定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2.对腐败变质或者受有害物质污染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对疑似受病原体污染或带有病原体的,应立即采样送检,并对货物作封存处理,根据检验结果再作相应处理。
(三)经口岸现场检验检疫符合要求的,加施CIQ封识,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运往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存储冷库,并将封识号通知指定存储冷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作以下处理:
1.货物运抵指定存储冷库后由检验检疫人员核对封识是否相符,开启CIQ封识,监督对货物外包装、铺垫材料、装载容器,被污染场地等实施消毒处理。
2.检验检疫人员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将货物卸入指定存储冷库,在卸货过程中检查有无夹带、更换包装、拼箱、瞒报、漏报等。
3.在监卸的同时,进行以下检验:
(1)包装检验。
外包装必须清洁、坚固、干燥、无霉、无异味,外包装上须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加施一次性检验检疫标识;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品名、注册厂号等。
(2)运输工具检验。
运输工具内部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正常,温度记录无异常。
(3)感官检验。
按规定抽样打开包装检查货物是否腐败变质,是否有毛污、血污、粪污。有无出现淤血、淤血面积大小及其所占抽样的比例。有无出血、炎症、脓肿、水疱结痂、结节性病灶等疾病的病变。有无硬杆毛,每10公斤产品中的硬杆毛数量是否超出规定要求。
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境物,是否有其他动物尸体、寄生虫、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
(4)规格检验。
检验品种规格是否与合同、信用证等单证相符、包装外标记是否与内容物一致。
(5)重量检验
重量检验按照SN/T0188-93标准执行;
4.需抽样送实验室检验的,按规定抽取样品,向货主或其代理人出具《抽/采样凭证》。样品采集后,要根据我国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贸易合同、协议要求、货物原产地、货主申请等,参考输出国的卫生状况,确定检验项目,填写相关送检单,连同样品分别送至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并按规定留样备查。
样品从采集到送达检验室整个过程应防止受到污染。
(四)需调离进境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加施CIQ封识,通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货主在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并监管。
(五)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调运到本辖区的肉类产品进行核查和检验检疫,确认调运货物入库后方可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回执。
如发现未按要求调运到指定地的,应立即与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联系并采取风险预警措施。对拒不调运至指运地的,依法做出处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三、实验室检验检疫
实验室按送检单所列检验项目及检验标准完成检验,向送检部门出具检验报告。对检出重大疫病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直属局。
(一)检验项目
1.感官检验检疫
项目包括:色泽、组织状态、黏度、气味、煮沸后肉汤等。
2.微生物项目
强制性进行细菌总数、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检验。监测性进行单增李斯特菌、弯曲杆菌的检验。肉制品还应强制性进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3.有毒有害物质:重点检测汞、铅、砷、铬等。
4.农药残留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5.兽药残留:重点检测克球酚、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磺胺喹恶啉以及其他磺胺类药物等,并根据兽药残留检出情况随时做出适当调整。
6.根据输出国或者地区的动物疫情状况,对可能受动物传染病原、寄生虫感染的肉类产品进行动物病毒和寄生虫检验。
7.中国法定检验检疫要求(包括《进境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名录》)、双边协定、《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贸易合同等要求的其他项目。
(二)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作以下处理:
1.对分离出禽流感、新城疫病毒等动物病原体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对检出致病性大肠杆菌O157或强致病性沙门氏菌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对检出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单增李斯特菌、空肠弯曲杆菌的可视情况作退回、销毁、熟制或无害化处理;
4.对检出农药、兽药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和销毁;
5.对实验室检出其他不合格情况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销毁、熟制或改作它用。
四、检验检疫记录
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时,应做好视频监控、现场检验检疫、冷库检验检疫、感官检验等原始记录,并归档保存。
五、结果评定
(一)经检验检疫未发现危险性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使用。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未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转移、生产、加工、使用进口肉类产品。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三)需要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证书。
六、样品管理
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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