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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终止对方的探望权

03月25日 编辑 39b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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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探望权建立在更好的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基础上,如果对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终止对方的探望权了。在实际生活中,提出终止对方探望权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止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作出。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当事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二)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决定需要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当事人自己没有权利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三)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决定,必须是在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才能作出。 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当中,所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指: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另外,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有什么规定

合同一定签订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和行使权利,但法律又规定了在某些情形下,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一般情形是: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以下情况也视为合同按照约定履行: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债务当然应当由债务人履行,但有时,为了简化经济活动,便捷 交易,法律允许合同债务由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债务,也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比如债务人已经债权人甲同意,由第三人丙偿还乙欠甲的十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丙将十万元人民币偿还给甲后,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的债务消灭,他们之间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止。2.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有时,实际履行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比如,债务人乙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甲交付100吨吉林产元粒大米,由于乙收购遇到困难,不能交付,但乙有100吨天津元粒大米,质量与合同约定的吉林大米基本相同,甲同意交付天津大米以代替吉林大米的交付,乙交付了天津大米,债务即消灭。3.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后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但有时,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一万元人民币,债权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钱,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直接将欠款付给丙,乙同意,并按照其欠甲款的数额将钱付给了丙,从而消灭了其对甲的债务。

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比如,乙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应支付给甲十万元人民币货款,与此同时甲也欠乙十万元人民币,并已到清偿日期,此时,乙可以向甲表明,自己不偿还甲的十万元债务,甲也不必偿还欠乙的十万元债务。两相抵销,互不相欠。...

权利能力的起始终止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存续时间相一致。

1、出生时间的确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然始于出生,则如何确认出生时间即成为重要问题。我国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应当以胎儿活着脱离母体的时间作为出生时间。

关于出生时间的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2、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自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胎儿毕竟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可能性,故法律上一般均承认并保护其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以胎儿活体出生为条件的。例如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具体案例

例,甲孕妇怀有胎儿丙,被乙打了,丙出生后有伤残。伤残结果与乙打击有关系。胎儿丙能否对当年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

分析:有权利提起诉讼。因为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里并不强调在侵权发生的时候,当事人权利主体已经存在。

例,甲是丙的父亲,丙还未出生时,甲被车撞死。这种情况,是否包括胎儿抚养费?

分析:胎儿的出生是确定的事实,所以包括胎儿的抚养费。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因此,死亡是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自然死亡又叫生理死亡或绝对死亡,是指公民生理机能的绝对终止,生命的最终结束。关于自然死亡的界限,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作为自然死亡的一般标志。

宣告死亡又叫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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