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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03月08日 编辑 39baobao.com

[如何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现转摘一篇供你学习参考: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要明确企业一把手对安全生产负总责,狠抓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阅读

你要的这些,我基本上都有,先给你二个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乙烯分指质量安全处及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处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单位职责 第四条 分指各生产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生产单位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单位负责人到基层操作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五条 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设备和工艺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六条 各生产单位每月至少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处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分指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书面统计分析表报送质量安全处。统计分析表应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分指各生产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指质量安全处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扣除当月全部安全管理评分:

(一)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进行生产的;

(五)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有关法律、法规或集团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危险物质的临界量参考《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标准执行。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并将辨识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时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档案。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消防设施(消火栓、消防水管线、静电接地保护、避雷、围堰、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必须齐全好用,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应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可控...

安全生产法有没有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本书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以工学深度融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并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色,强调学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

本书取材新颖,内容丰富全面,能够给读者的学习和工作带来真正有效的帮助。本书既是高职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教材,也是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等有实用价值的学习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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