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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相关企业税收政策

03月01日 编辑 39baobao.com

[税收相关法律辅导: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合伙企业具备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阅读

2014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等3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针对购买者的税收政策

1、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与财政扶持的口径一致)。

2、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该文件明确指定,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与财政扶持的口径一致)。并制定认定标准,如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等等。此后,三部委曾联合制定两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分别见于三部门公告2012年第7号和第25号,只有目录里的新能源汽车才能享受免征优惠。

3、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文件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二、针对生产厂家的税收政策

1、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按汽缸容量划分为7个档次,1%、3%、5%、9%、12%、25%、40%;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可见,乘用车以汽缸容量为征税依据,不管是否属于新能源,有汽缸就征消费税,没汽缸就免征。

2、增值税

根据《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规定,“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3、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八节:“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专列了“汽车行业相关技术”,包括汽车发动机零部件技术、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零部件前端技术。这些技术与新能源汽车关联非常紧密,如果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就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等3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

5、《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6、《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第八节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流转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进一步明确:

(1)财税〔2013〕52号文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税〔2013〕52号文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相关申报表免税收入栏中填报。

(二)企业所得税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所〔2014〕16号规定: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2)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在预缴申报界面的相关信息表中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4)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新办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在预缴申报界面的相关信息表中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若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

一般纳税人兼营商品销售和装饰装修可以简易征收吗

首先,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上进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符合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但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如何认定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75号文另行专门进行了明确。根据该文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如下:

(一)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除此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二)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考虑到在试点实施前,各级税务机关需要做大量前期准备工作,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也较为集中,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75号规定由省国税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需要,在试点实施前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在试点实施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因为在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所以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从该规定来看,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并不考虑应税服务收入问题,即便是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也是直接强制性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例外。 其次,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段话的理解进行分析。理解存在主次颠倒,其实,原文这段话的本意应当是:一是试点纳税人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该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行为;三是必须政策明确规定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只有三条必须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对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纳税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对采取简易计税办法相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对简易计税方法之外的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可以选择简易计算方法缴纳规定的,统一一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纳税。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又包括哪些?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以下六种情形可以简易办法计税:一是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二是出租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是动漫企业开发、转让动漫版权。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四是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和收派服务。 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五是销售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13﹞106号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 处理规定: 4104利润分配 第1条,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 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第2条,本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 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 “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5条,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 补亏损)。 4101盈余公积 第3条,盈余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第2项,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或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 亏”、“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计算的 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股票面值 总额,贷记“股本”科目。

依据上述规定,未分配利润不包括盈余公积,但盈余公积可 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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