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是什么呢]在破产清算程序终止时,债务人企业被注销,债权债务的主体都不复存在,当然也就不存在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中,破产程序因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或重...+阅读
破产程序中如何申报债权问题,而申报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关申报债权,以明确其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申报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 申报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关申报债权,以明确其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申报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此外,劳动债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如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福利等,其具体范围各国有不同规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某支股票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什么意思
你好!重整和重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通过简单举例来说明:某一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产生了巨大的债务,最终由于资不抵债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于是该上市公司开始停牌,进入破成程序过程;在这过程中,法院,政府部门联合公司和债务方成立一个小组,其工作的内容就是负责处理公司的善后问题---简单说就是将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核算,然后用来清还外面的欠款---这个过程就是“重整”;重整所产生的结果有两种:1,和各个债券方达成了一种协议,通过引入外资或者其它的方式可以使公司起死回生,如果者有第三方愿意接入,那么该公司就进入“重组”,通常“重组”如果成功,那么对股票将是非常有利的;2,如果在重整的过程中,和各个债务人没有达成谅解。
那么该公司就正式宣布破产,进行拍卖资产等来处理公司现有的资产,然后将所得用来清还所欠债务;那么这时你所买的股票也就一文不值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有哪些内容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内容有:
(一)重整计划制订主体的扩展 重整计划是以清理债务、复兴企业为内容,重整计划是否切实可行,直接决定重整的目标能否实现,由谁来制定重整计划尤为重要。破产法第79条仅规定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出重整计划,对债务人或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重整计划未作禁止性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制定重整计划主体存在两种观点:第1种观点认为制定重整计划的主体必须是债务人、管理人;第2种观点认为,破产法第70条规定管理人、债务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或新的投资人均可作为申请重整的主体。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切合实际。 破产法第79条未对债务人或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制定重整计划主体作限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提出重整计划的往往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或新的投资人。因此,从重整计划的可操作性出发,债务人、管理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或新的投资人均可作为制定重整计划的主体。
(二)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审查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核心和灵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是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原则。重整计划能否在实际中能操作,直接关系到债务人重整能否实现。如何认定重整计划的可操作性,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应着重从重整计划的合法性、从企业市场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竞争能力、投资创新能力方面进行审查。 1。经营方案内容合法并获行政许可。法院在批准重整计划时,对于各表决组均按照法定标准通过了重整计划,鉴于该情形下主要涉及各表决组内部利益的冲突,法院主要针对投反对票的债权人的异议理由,着重于对异议债权人利益的合法保护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果债务人经营方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行政许可而未获许可的,法院不能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 2。经营方案必须具备市场利益,并且切实可行。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经营能否获得利润,是重整计划能否成功实施的关键。成功的企业必须有好的产品、优秀的管理人员和好的经营策略是企业经营盈利的前提。经营方案是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生产经营的计划,审查重整计划必须着重审查经营方案,审查债务人的经营在同行业中有无竞争力,经营理念是否符合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根据经营方案,判断债务人在重整期间能否盈利,从而判断债务人在重整期间能否按照重整计划偿还债务。 在具体操作中,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或管理人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和盈利能力分析报告,证明债务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其经营能力有市场发展潜力,其经营能获得利润,有能力按照重整计划偿还其债务。必要时可以责令债务人或管理人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出具的证明意见来证明通过重整完全有能力使其财务状况恢复正常。 否则,即使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的重整计划如何完美、无可挑剔,但让其继续经营只能带来更大的亏损,这样的重整计划是不能批准的。 3。投资人增加投资或其他人追加投资情况。资金是企业能否正常经营的重要保证。债务人之所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因为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个已陷入财务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若无新的资金注入,重整的目的难以实现。但对于一个陷入破产重整境地的企业来说,通过正常渠道筹措资金是相当困难。债务人要求银行追加借款、发行债券等办法在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可能实现。因此,资金的来源只能通过投资人增加投资或其他人追加投资。 重整计划中无资金来源,重整就无法实现。因此,重整计划中必须提出投资人或其他人资金注入情况。 4。经营管理人员的调整情况。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除宏观因素造成外,很大程度与其经营管理的理念、方法、策略有关,剖析许多企业破产清算的原因,有些企业产品很好,大有发展前途,但由于经营管理上出现问题,导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终走上破产清算的道路。 因此,法院在审查批准重整计划时,应要求债务人、管理人或新的投资人出具原债务人亏损情况分析报告及重整期间经营管理人员名单、职位配置,着重分析债务人的亏损是否系原管理人员因经营管理造成的,如果因原管理人员经营失误或管理不当造成债务人严重亏损的,那么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这些经营管理人员不应当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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