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评估中所存在的问题 ①法律失范。无形资产的评估是在一定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进行的,是以国家的政策规范为依据的,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无论何种形式的无形资产的评估都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规范。但是某些评估机构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做出了许多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来,使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出现了失范现象。有些企业在没有产权变动的情况下,聘请或者委托资产评估其“商誉”,有的还通过新闻媒介公布其价值。
这就严重地违背了国家有关严格禁止没有产权交易目的的商誉评估公布的规定。企业和广告部门向公众公布没有法律效力的信息,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的竞争法和广告法,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某些评估机构不服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目的,不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估结论。有些评估机构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不是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甚至应企业的要求,动辄就把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为几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
如果这种现象任其自然,则势必有搞乱评估行业秩序的现实危险。有些评估机构未取得合法的评估资格,或者聘用了没有评估资格的人担任评估人员。 ②方法失范。无形资产评估应该建立在科学的评估体系上,其评估方法和价值参数的选取是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的。可是某些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评估方法和价值参数的选取存在着许多不科学、不严谨之处。
主要表现在:评估方法选择不当,图简单、贪省事,只选择比较容易的评估方法,不愿做认真的、细致的、全面的评估工作;评估的价值参数和技术参数不当,或是由于业务水平不高,或是由于职业道德水平不高,从而导致评估的结论缺乏科学依据:评估的分析调查方法和计算公式选择不准确,或计算出现严重失误,从而导致评估的失范。
③伦理失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同有形资产的评估相比要复杂得多,在评估过程中,经办人的主观因素所占比重也要大得多。评估的结论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的好坏和职业道德修养水平的高低。评估行业的职业伦理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尽一切努力使评估工作做到严肃、认真、细致,使评估结论客观、公正,而不能为了迎合某种需要或追求某种轰动效应,使评估工作出现随意性。
但是某些评估机构不是由于具体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的问题而导致结论失真,而是因为主观上的原因或其他方面的因素而导致出现假数据或假结论,这就不是一个业务技术方面的问题,而是一个典型的伦理问题。近几年资产评估业务需求的激增,资产评估机构的数量也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增加,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也随之增加,这种增加既有必然性又带有盲目性,其不利的一面就是评估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一些评估机构的人员素质、结构、数量都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了无形资产评估质量。
(2)对策和建议 ①尽快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评估业的政策法规体系,使无形资产评估业有法可依。无形资产评估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为了适应市场需要,一些地方己相继出台一些地方性政策或法规,如河南、深圳等地颁布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力地推动了地方或行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业的发展。但是,由于评估方法、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势必影响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和国内外市场的衔接。
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无形资产评估业的政策法规体系,来调整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以及占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种种关系,界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各种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性质、功能、种类、形式、标准和职业道德。保障无形资产的占有者、使有者的各种权益。促使无形资产资源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下,实现合理流动,达到优化配置提高全社会无形资产的效益。
这些政策法规应该包括:“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条例”,明确评估的范围、程序、评估方法、评估结构及其管理、法律责任等:“技术评估师管理条例”,技术评估师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应明确其资格考试,认定登记业务范围,评估规则,管理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等;无形资产评估业的其他行规行法和职业道德等。 全国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或条例,应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科学地规范全国的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也应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无形资产评估法规,使全国各地的无形资产评估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促进无形资产评估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务院已经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全国知识产权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领导。无形资产评估机构除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结合无形资产权利化特征和无形资产保密性极强的特点,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串通作弊,使被评估的无形资产构成侵权的,应负连带责任;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由于泄密或窃密,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其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