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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农户产品收购合同怎么写

01月07日 编辑 39baobao.com

“公司 农户”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指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的企业(公司)与农户建立一定的经济契约关系,开展一体化经营。按照双方之间契约联系的紧密程度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纯粹市场契约型”、“准市场契约型”和“一体化契约型”。目前,“准市场契约型”是“公司加农户”广泛采用的模式,本文重点分析该模式的实际运行机制。 准市场型契约中,公司与农户通过契约规定双方在生产、销售、服务及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摊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通过契约建立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来规范公司与农户的交易关系。该契约关系的形成实际上是一个以实力决定谈判地位的博弈过程,博弈各方包括农户、公司、消费者和监管部门。 其中,产业化龙头企业代替了原来的种子、农药、收购、加工等多家企业,承担了与农户及消费者的所有交易任务。在上述四方博弈中,各方的角色和行为动机如下:

(1)公司——经营者和受益者,在合同谈判和履行中均具有主导性地位,可以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将责任推卸给农户;

(2)农户——生产者和受损者,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无形中承担了超额的市场风险。 为了最大限度的争取利益,农户往往会在生产中偷工减料,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因此,农户既是不完全契约的“受害者”,也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

(3)消费者——往往也是受骗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无法发现不安全食品。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将被推卸给农户,而消费者根本不可能找农户追究责任,权益得不到保障,只有自认倒霉,于是继续纵容公司和农户为市场提供劣质产品;

(4)政府——不合格的监管方与纵容者。 由于监管成本太高,不能对广大分散的农户和公司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甚至有些地区的政府及监管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公司达成“共谋”,纵容其违规行为。准市场契约型“公司加农户”模式的上述运行缺陷,导致如下负面效应:

(1)产生新的负外部效应,契约双方在执行过程中相互推委卸责,不能完全履行职责。 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放松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使得原材料质量下降;农户因不再直接面对消费者,降低了靠质量寻求市场的动力,从源头上影响了食品的安全;

(2)信息不对称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相互隐瞒真实情况,给市场传达错误的信号,市场不能依靠供求机制驱逐不安全食品;

(3)契约不完全导致风险收益的不对称和约束机制的失效。 很多因素强化了契约双方的违约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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