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条是对原《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修改。将原法确定的“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修改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确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同时增加“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一)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所谓“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 天然物质。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我国允许使用并有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防腐剂、抗氧化剂、发色剂、漂白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增稠剂、消泡剂、着色剂、乳化剂、品质改良剂、抗结剂、营养强化剂、酶制剂、鲜味剂等约20多类。 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不能单独作为食品食用,而是为食品生产加工的需要加人的食品本身以外的物质。为保证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二)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原法规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法规执行。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关于许可条件,新法规定,应当具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关于许可程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此项为新法增加的内容,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提出了许多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