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以下7种情况:
第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第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
第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如企业增资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方案等。
合伙企业上述任何一项事务的决定都需由全体合伙人讨论,一致同意的方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