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收费收益权证券化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 路桥经营类公司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收费收益权具有比较稳定且较大规模的现金流入,适合作为基础资产,通过将其证券化进行融资,可提前现金流入的时间,提高现金流入的集中度,有利于公司的再投资。开拓和发展。
(二)BT项目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 BT是指投资者通过政府BT项目招投标,中标取得BT(即“建设——移交”方式)建设的投资者(承包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给建设单位{通常为政府),建设单位向BT建设的投资者(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支付时间由BT建设双方约定,即在规定时间建成后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按协议回购。
由于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周期较长,资金占用量大,因此投资者面临的资金压力重。BT项目的投资者有关政府回购款的债权性投资具有现金流稳定、风险小,信用等级高的特点,适合作为基础资产推行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为企业融资。 专项计划SPV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与此类特殊目的主体进行交易的发起人或创立者往往在实质上控制着特殊目的主体。
无论专项计划SPV是否为法人主体,也无论原始权益人是否终止确认有关基础资产,专项计划SPV都应当纳入实际控制人的合并财务报表,以便完整地反映通过专项计划SPV实施的融资业务和其他经济活动。
(三)专项计划SPV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问题 专项计划SPV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与此类特殊目的主体进行交易的发起人或创立者往往在实质上控制着特殊目的主体。
无论专项计划SPV是否为法人主体,也无论原始权益人是否终止确认有关基础资产,专项计划SPV都应当纳入实际控制人的合并财务报表,以便完整地反映通过专项计划SPV实施的融资业务和其他经济活动。 专项计划SPV究竟纳入谁的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基础包括设立目的、是否具有决策权、获取经济利益权力以及承担风险程度等各种因素。
在例1中,原始权益人L公司通过特殊目的主体融资以支持自己的经营活动,其保留了特定目的主体的剩余权益风险,而向专项计划SPV提供几乎所有资金的投资人实际承担风险远低于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有机构担保,偿付资金由银行托管,投资收益承诺给予固定回报,且有次级受益凭证作信用支撑),因此,可以认为L公司对专项计划SPV具有实质上的控制,应当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当然,由于L公司已在表内反映该项融资,专项计划SPV也已反映相关负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抵消重复反映的负债及资产。在例2中,原始权益人G公司实施的资产证券化计划,属于基础资产真实出售,体现为表外融资。如果G公司对专项计划SPV能够控制,则该特殊目的主体应纳入G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便完整反映其所承担的义务。
但是,G公司已将合同债权出售,并已转移有关债权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再承担未来现金流入的损失风险,收到的对价为债权性投资出售的现金流入,不应作为负债确认。相比而言,计划管理人*公司对SPV的控制远胜于G公司,G公司有关合同债权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均已转移给*公司,专项计划SPV的剩余权益风险,实质上由X公司承担。
因此,例2的专项计划SPV应纳入*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因此,在专项计划SPV的实际控制人编制财务报表时,该特殊目的主体不应该成为“被遗忘韵角落”,以免利用SPV隐匿负债而带来严重后果,将能够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实际控制人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已经成为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对于合并财务报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的一项要求。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