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和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1)《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即《海牙规则》,确定了承运人的义务、免责事项、责任限制等内容;
(2)《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7》,即《维斯比规则》,提高了承运人对货损赔偿的最高金额,新增加了承运人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即《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关于承担责任基础、责任限制、责任期间等规定进行了修改。我国迄今未加入上述公约,但1993年7月1日实施的《海商法》基本沿用了《海牙规则》的责任制度,同时也采用了《汉堡规则》一些合理性规则。故此,这类案件均应适用我国《海商法》,该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当考虑参照上述国际公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