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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新建生产企业职业健康如何备案

02月07日 编辑 39baobao.com

1、新建企业: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指定机构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论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2、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各地具体申报: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数据。

(三)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省辖市安监局申报;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作业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申报。

(四)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网《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申报通过的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打印、加盖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要求的有关资料一并送所在地相应的安监部门备案。安监部门签收申报材料并认真审核后,为申报单位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并将有关资料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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