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是劳动法合同约束条例渴求解答]对于第一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或额外支付劳动这一个月的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随便事由额外支付一个月工...+阅读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它真的实施了.
劳动法和公章法
小朋友,诚实固然可贵,但是太诚实或过分诚实是要付出代价的,你刻章的事情单位应该不会知晓,让它烂在肚子里就好了,千万不要告诉单位与其他人等,这不是你的不是,为了找个好点的工作 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是应记住下不为例。辞职的事可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补充问题:你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寻找单位的过失即违法事实,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获得赔偿。从另外的角度看,既然不开心就走人吧,不要考虑赔偿。依据你的条件找个理想的工作没有问题,快乐生活每一天!才是最重要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的涉及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则和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劳动管理,把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具体化,以保障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只是许多规章制度中的一类。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这种规章制度主要是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对劳动者违反管理时应承担的责任及发生纠纷时的处理作出相应的规定。(2)操作规程和职工守则的规章制度,这种规章制度主要调整用人单位的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以保证生产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避免发生事故,维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特别是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否则无效。用人单位如果依据这种无效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劳动行政部门就应当依照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其一,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或法人作出的正式谴责和训诫;责令改正是国家行政机关责成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或法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这两种处罚均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也适用于用人单位直接
其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依法以其财产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赔偿的幅度原则上应为受害人所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这里规定的赔偿责任,既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者所受的损害作出,也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后作出。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也要根据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单位用人制度是否合法
第一,其实不管什么情况都该有个合同的,比如长期聘用合同,短期的临时用工合同,而你说的是没有合同,那么必须具备举证你们劳务关系的证据才好,比如考勤、有没有社保医保、同事之间的认证等等,其实还是比较好弄的;第二,一般合同会约定工作时间(原则按国家标准,实际不会的),这个时间一般情况按正常法定工作日时长计算,至于当前工作日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在没有书面约定情况下,个人还是要配合单位做调整的。如果这个时间超出的,那么要看是不是超过了实际工作8小时制,超过的原则是算加班。第三,个人介意你这个最好了解清楚了,单位为什么调整你们的时间,如果是因为工作需要,而超出法定时间不多的情况,建议你不要有什么抱怨或者什么,这个社会竞争压力大,也许你们部分很重要,老板在让你们适当增加工作量的同时,也是你们自己的机会或者机遇。
凡是两面看。最后你如果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所谓的不公平”,建议辞职算了,就我了解的,民企压力太大,一般不会太按照规矩办事,有稍微的浮动很正常。最后,预祝你成功协商协调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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