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分为《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两种,两者的区别在于,《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是销售前开发商确定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后和物业公司之间签订,销售时《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的某些重要条款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同时,交楼时(有的物业公司是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物业公司再与业主之间签订一份《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协议》的内容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那份相一致,只是甲方名字改为业主的名字。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
后来《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后,淡化管理的字眼,将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与之对应的是《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就改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有的地方不变,有的地方就改为《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