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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成立的合同后更改还考虑关于要约承诺的关系吗

01月10日 编辑 39baobao.com

1交货日期为7月30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交货日期。

2大米单价为2.20元,乙提出的1.80的变更价格的请求,并未获得甲的同意,所以原合同约定的2.20的价格未变更。

3乙可以请求甲赔偿差价2万元,因为甲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没有接收货物,构成违约。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乙可以选择。

4保管费应由甲承担,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货物,保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承担,合同法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乙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法107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是新要约,要约只能存在于合同成立之前。变更原合同的请求,需双方协商一致。未达成一致,原合同未变更,双方需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实际上是两次变更,第一次要求变更日期,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履行时间作出了变更,第二次要求变更价格未能协商一致,原合同价格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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